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10月19日,省人社厅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下发通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要求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至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补缴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领取社保补贴为: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1年,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两年,其他人员最长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在缴纳社保费的季度终了后,由本人或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