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R-GX-0142(20200101
      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申报时间:
职工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
补缴起止
时间
缴费
工资(元)
用工形式
户口类型
医疗类别
职工本人
签名确认
年  月至 年  月
□干部
□工人
□其他:   
□本市农业 □本市非农业
□市外农业 □市外非农业
外籍或台港澳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职工)
年  月至  年  月
□干部
□工人
□其他:   
□本市农业 □本市非农业
□市外农业 □市外非农业
外籍或台港澳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职工)
年  月至  年  月
□干部
□工人
□其他:   
□本市农业 □本市非农业
□市外农业 □市外非农业
外籍或台港澳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职工)
年  月至  年  月
□干部
□工人
□其他:   
□本市农业 □本市非农业
□市外农业 □市外非农业
外籍或台港澳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职工)
年  月至  年  月
□干部
□工人
□其他:   
□本市农业 □本市非农业
□市外农业 □市外非农业
外籍或台港澳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职工)
法律风险
提示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保补缴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保险补缴
2.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单位的公文、证明文件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  明
本人已知悉以上法律风险提示,承诺本次申请所提交材料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社保经办机
构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共  个月、工伤保险费共  个月、失业保险费共  个月、生育保险费共  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共  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共  个月。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申 报 须 知
一、补缴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二、申请补缴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二)以下各项之一所列材料原件:
1.《劳动合同书》,以及《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须含补缴月份工资发放流水及加盖银行印章)。
2.《劳动合同书》,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
3.《劳动合同书》,以及《就业登记信息》(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4.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已生效的文书。
三、补缴比例及补缴基数确定
  (一)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各相关险种的缴费比例按其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缴费比例确定。
  (二)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确认。补缴时段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应缴费当月我市执行的上下限标准确定。
四、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
      (一)本市户籍人员
    1.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5年1月至199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本市户籍人员1998年7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二)外来劳务人员
    1.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1995年1月至2001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01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4.用人单位补缴外来劳务人员2013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三)港澳台人员
1.用人单位补缴港澳台人员2005年10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港澳台人员2005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台港澳人员2011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四)外国人
1.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06年5月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2.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06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补缴外国人2011年10月以后(含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档职工)和生育保险费。
五、注意事项
(一)补缴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需先在税务部门办理单位登记。
(二)补缴时单位已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
(三)补缴后,用人单位需主动在税务部门前台或网上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