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轮换工
随着2022年养老金“18连涨”的落地,退休老人的养老金再上一个新台阶。人们越来越多的认识到养老金的优势,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待遇越高。很多老人,也是想方设法希望能够增加一些缴费年限。
今天有朋友问,1992年成为农民轮换工,直到1995年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合同工。1992~1995年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不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呢?
什么是农民轮换工呢?实际上指的是轮换劳动制,又称“农民轮换工制度”。过去的时候,我们是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社会,一般来说农民是不能进入企业做工的。但是为了解决一些矿山企业以及交通、铁路部门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职工不足,企业可以从农村招收一定数量的农民进企业做工。
工作期间享受国家规定职工待遇,但是农民身份不变,户口粮食关系不转,到时候返回农村。企业另从农村招进职工,定期进行轮换。有一位朋友告诉我,这种用工还需要自备口粮,不知道是真是假。
实际上,根据1986年10月实行的《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招用相应的职工。可以有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和季节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上,在1992年的时候,国家已经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率先实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都陆续被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补缴
从以上大的历史背景制度来讲,1992年进入企业当轮换工的时候,首先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以后,我们就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计算养老金了。
可说实话,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初始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有一些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也没有太在乎。
特别是我们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很多农民是不理解的。为什么要从自己工资中扣一部分缴养老保险?特别是在广东、深圳等地打工的一些农民工。本身在当地工作就不固
定,回过头来又不能在老家享受养老待遇(当时没有全国转移制度)。因此后来制定了制度,允许农民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当然,现在看起来是非常不划算的事情。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越来越规范,青岛等一些地方又出台临时性政策,允许把个人提取的钱数本息还回去,恢复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非常有人情味的。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是90年代在单位当轮换工,应当是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并将劳动合同存入的职工档案中。如果当时单位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凭借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职工档案申请养老保险补缴,这种情况下相应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计算缴费年限了,只不过并不是视同缴费年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