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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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与辛亥革命
摘要:清末新政是20世纪初清王朝面对内忧外患局势而被动进行的一次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自我改革,虽然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它对推动近代中国现代化进程,加速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满清王朝的灭亡都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清末新政  辛亥革命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覆灭。传统的观点认为,满
清王朝的覆灭是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满清无能、对人民的过度剥削压榨、人民生活贫困造成的。但本文认为,清朝的灭亡与清末新政有直接的关系。1901~1911年的新政,是清政府最后10年间所进行的一次比较全面的改革,但这次改革最终不仅没能克服危机,反而成为大清帝国灭亡的助推器,。
(一)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多事之秋,整个国家和民族处于一个急剧变痴时代,一切都在变化、发展和转型之中。其间走向世界、走向近代化无疑是历史发展的主题。特别是其中的政治体制改革更引人注目,“庚子”奇变后,八国联军人侵北京,清廷西逃西安。
清朝灭亡的原因一路的悲惨经历使以慈禧太后为代表的清廷最高统治集团,第一次真正认真地考虑通过进行体制创新与变革来实现富强目标,这是促使清廷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动因。为了挽救其垂危的统治地位,清王朝被迫推行新政,试图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改革实现自我救赎。新政内容涉及编练新军、筹饷,废科举、兴学堂,改革官制、整顿吏治,振兴商业、奖励实业等方面,它是晚清政府为自救而发动的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
刘坤一、张之洞联名上奏的“江楚会奏三折”上奏后,西太后认为“事多可行”.朝廷下诏:“刘坤一、张之洞会奏整顿中法以行西法各条,其中可行者,即著按照所练,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各省疆吏,亦应一律通筹,切实举行。以“江楚会奏三折”为范本,清政府通过一系列政令,发起了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其着重处在如下几方面:
军事改革作为新政重要内容的军制改革。其要点在于编练新军。较之旧式湘淮勇营,新军之“新”主要表现在:第一,废戈矛土炮,代之以新式后膛炮、克虏伯大炮;第二,操法营规,“均参照德、日两国最新军制”;第三,建制和兵种分类接近于现代军队(其军、镇、协、标、营、队、排、棚即相当于后来的军、师、旅、团、营、连、排、班。近于后来独立师、独立旅的混成协则不仅统辖步兵,而且拥有马、炮、工程轴重等兵种);第四,淘汰老弱和兵痞,补充新的成分,战斗力大为增强;第五,指挥多由军事学堂出身或赴国外学习军事归来者担任;第六,士兵文化水准显著提高。所有这一切,标志着淮军以来的军事现代化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庚子之变”沉重打击使清政府亟待恢复和强化中央政权的力量与权威,建立一个结构完整、运作有效的权力体系。为此,采取了四方面措施:第一,改革行政机构,调整布局.首先是创设了一些新的政府部门,如设立外交部、商部、学部、巡警部(后改民政部)、邮传部,改刑部为法部;
在各部之外设立大理院、审计院和资政院.同时裁汰冗衙,如撤通政使司,归并詹事府入翰林院,归并太常寺、光禄寺和鸿肪寺入礼部,合并兵部、练兵处和太仆寺为陆军部,合并户部和财政处为度支部.至此,隋唐以来的传统六部建置不复存在。第二,整伤吏治.废除与腐败有密切联系的捐纳制度,简化各官署的公文形式,取消书吏.第三,削弱地方势力。其手段是将最具实力的封疆大吏袁世凯和张之洞调入中央任军机大臣,同时通过减少兼职的新规定,剥夺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力.第四,加强财政与金融的集中与统一,结束多头财政的局面。以上诸种措施不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且意味着清政府已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相沿已久的“祖制”,不自觉地朝着现代化的国家建制推进。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后的“预备立宪”的法制改革更具有重要意义。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后,致力于传统法律改革,其主要活动大体为三个方面:第一,主持修订法律馆,评价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中国法律旧籍.到中国,使得比较各国法例,去芜存首,转而应用于改造本国旧律和创立新法成为可能。第二,设立法律学堂,并由沈家本专赴日本,特聘日本法学专家来中国担任法律学堂教习。法律学堂的创办不仅与创制和施行新法相配合,构成当时法律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开风气之先,成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开端.第三,修订旧律,创立新法。宣统二年,由沈家本负责删修的《大清律例》以《大清现行刑律》之名
正式颁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律.这部刑律是对中国法律数千年历史的重大革命.当然,《大清现行刑律》仅仅只是清末法律更新的开端.自光绪三十二年起,完全按照西方法律分类,编制的法典如刑法、民法、商法及刑律和民事诉讼法,均在准备和起草之中。
经济政策转轨从压抑私人资本主义到奖励实业、扶植工商,是甲午战后清政府政策转轨的一个重要趋势。清政府“实业之有政策,以设立商部始。”商部成立于光绪二十九年,它的成立,以“保护开通”工商实业为宗旨.制定、颁行一系列商律,如《公司律》、《破产律》等等,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保护其经营管理和其它方面的合法权益,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其二,力革“耻言贸易”的旧观念,奖励在工商实业上有特殊贡献的工商业者,其三,联络工商,劝办商会。清政府在经济改革上的转轨,受到资产阶级的热烈欢迎。资产阶级的投资构成早期现代化推进的强劲动力。
自洋务运动以来的早期现代化运动因而无一例外地试图变革教育传统,瓦解旧的教育制度。清末新政挟时势之力,终于在教育变革上取得决定性的突破。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下令废除八股。3年后,又颁布上谕:停止,所有乡会试和各省岁科举考试。废八股、罢科举相同时,创办新式学堂与“派士人出洋游学”的活动也以相当规模展开,清政府以积极姿态推动官费与自费留
学,同时对学成回国经过考核的留学生分别赐给进士、举人、贡生等项出身,予以任用,留学海外一时蔚为热潮。留学的国家除了英美之外又增加了日本。
(二)
清末新政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制、社会、文化生活等领域展开的广泛变革,其广度与深度超过洋务运动和戊戌维新:官制改革在客观上推动了国家体制的现代化;教育改革奠定了中国现代化教育的基础;军事改革推进了中国军事的现代化;法律改革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先河;奖励实业直接促成了创办实业的高潮。
然而清朝的自我拯救却依然没有阻止清朝的灭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改革时机把握的失当。时机的把握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如果施政者抓住了改革的适当时机,积极推进改革,则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清末新政是一场来得太晚的变革。近代中国实行改革的最好时机应该是维新变法时期。因为当时的中央政府尚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凝聚力,而革命派尚未兴起,又由于甲午战败,在民族主义的推动下,改良变法声势日壮。这时的清政府若能顺应时势,积极地进行全面的改革,那么,中国在19世纪下半叶赶上第二波
世界现代化的末班车,成为俄、日那样的保守——集权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不可能。但满清政府却并无这样的历史进步性和时代眼光,当看到维新派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后,慈禧愤而封杀维新派。虽下旨改革仍须“次第推行,不得因噎废食”,但却有个“不准妄议时政”的限制,从而延误了改革时机,把清政府拖入了绝境。到“庚子之役”后,西太后决议实行新政,但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