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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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晓明,*,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州宇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8号二层A区028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曹太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系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纬妍,系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黄晓明与被告广州宇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凡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明,被告广州宇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张纬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21】粤01**执异11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人黄晓明不应列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令所请。
宇凡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理由如下:第一,答辩人广州宇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案被执行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本案所涉争议发生在2018年8月15日,此时黄晓明正是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深度参与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按照合同约定,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应在2018年就向广州宇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是一直拒不支付,广州宇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追讨无果才不得不在2019年诉至法院。众所周知,新冠疫情是2020年才开始,而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竟然荒谬到以新冠疫情为借口掩饰责任,毫无逻辑可言。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更
是企图通过变更股东的方式来逃避责任,这些行为恰恰可以说明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是恶意避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广州宇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晓明作为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当然应当对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4日,本院就宇凡公司与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宇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该案执行中,本院向泓
宇城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因执行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22日,宇凡公司以黄**有、李月珍、黄译锋、黄俊源、黄晓明作为泓宇城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要求追加五名股东作为***********民事判决书中广州市泓宇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黄晓明对该裁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档案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泓宇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4年06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为认缴制,原股东为黄**有、黄晓明、黄俊源、黄译锋,其中黄**有应出资40万元,黄晓明应出资20万元,黄俊源应出资20万元,黄译锋应出资20万元。2017年9月5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800万元,其中黄晓明认缴出资760万元,黄**有认缴出资1520万元,黄译锋认缴出资760万元,黄俊源认缴出资7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以上出资均未实缴。2020年12月1日,黄**有、黄俊源、黄晓明以转让价格0元将全部认缴出资转让给李月珍、黄译锋。2020年12月3日,泓宇城公司股东变更为黄译锋、李月珍,其中李月珍认缴出资1520万元,黄译锋认缴出资228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黄晓明为追加的被申请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泓宇城公司的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泓宇城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至今均为认缴,并未实缴,且在执行程序中,宇凡公司的债权未获清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泓宇城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但其也未申请破产,因此,黄晓明作为泓宇城公司股东不应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其次,黄晓明在明知泓宇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以0元的价格将全部认缴出资转让给李月珍、黄译锋,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黄晓明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涉案泓宇城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现宇凡公司以泓宇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追加黄晓明作为被执huangxiaoming
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泓宇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晓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晓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强
人民陪审员  刘舒眉
人民陪审员  龙 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