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杨、张冰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9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43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志鹏冯雪徐海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杨;张冰雪
【当事人】杨杨张冰雪
【当事人-个人】杨杨张冰雪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赵启吟、李彤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赵启吟、李彤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新山赵启吟、李彤
【代理律所】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杨
【被告】张冰雪
【本院观点】张冰雪提交的该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18年1月23日转给杨杨8888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冰雪、杨杨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张冰雪、杨杨双方之间的转账往来数额本案已经查明,且双方均系自然人而非法人,其相互转款也仅涉及基本的数字计算,故杨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明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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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冰雪、杨杨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张冰雪与杨杨之间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6月存在频繁的转款往来,杨杨上诉虽称张冰雪的转款不是借贷而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消费,但张冰雪对此并不认可;在二人的聊天记录中,张冰雪多次要求杨杨偿还欠款,杨杨在中称其没有能力偿还,表示“等有了(还)”、“我也没法”、“我没钱,你给我家要吧”,即杨杨并不否认其与张冰雪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外,杨杨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张冰雪向其转款后,其将所转款项用于二人花费,因此,本案张冰雪、杨杨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杨杨对其上诉主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张冰雪提供款项的数额问题。本案中,除张冰雪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杨杨转款83089元外,另有其向邯郸市华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74157元以及交纳的18100元车辆购置税和6900.38元车辆保险费。杨杨上诉虽表示上述款项与其无关,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款项均是为杨杨购置迈腾车辆而支付
的,现该车辆登记在杨杨名下,聊天中张冰雪也已就此向杨杨主张,杨杨在中对此明确承认,因此杨杨对张冰雪代其支付的车款以及购置税、保险费等款项负有偿还义务。对于张冰雪支付给郑州市人民医院的10000元,张冰雪虽称系代杨杨父亲交纳的医疗费用,但其对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杨也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该部分款项不予认定。故依据上述,杨杨下欠张冰雪的款项数额共计为182246元(83089元+99157元),扣除杨杨偿还张冰雪的68632元,杨杨仍欠张冰雪款项数额为113614元(182246元-68632元),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杨杨上诉称本案应对双方款项往来的数额进行审计的问题。本院认为,张冰雪、杨杨双方之间的转账往来数额本案已经查明,且双方均系自然人而非法人,其相互转款也仅涉及基本的数字计算,故杨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杨杨在上诉中,另称一审超出张冰雪的诉讼请求判决,经查,张冰雪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虽起诉主张的数额为131000元,但其在一审开庭中,已经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数额为183358元,一审判定的数额并不超出张冰雪主张的数额,杨杨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对于杨杨的其他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对杨杨尚欠的款项数额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冰雪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张冰雪借款人民币1136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3元,由杨杨负担1229元,由张冰雪负担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杨杨负担2569元,由张冰雪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3:5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冰雪、杨杨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份始,杨杨因故多次向张冰雪借款,张冰雪通过、支付宝、透支信用卡等方式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截至2020年1月份,杨杨共向张冰雪借款183358元。后杨杨陆续偿还张冰雪借款68632元,下欠114726元至今未还。张冰雪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杨杨从张冰雪处借款,有张冰雪支付凭证等证据佐证,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张冰雪要求杨杨偿还下欠借款11472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予以支持。杨杨的辩解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张冰雪将上述款项出借给杨杨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张冰雪主张杨杨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杨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冰雪借款人民币114726元;二、驳回原告张冰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杨杨负担1000元,由原告张冰雪负担46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杨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冀043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不服金额为114726元),改判驳回张冰雪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冰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冰雪所诉不属实,本案实际是双方经张少军介绍相识,自2016年5、6月份即开始谈恋爱,当时二人均在北京打工,后在2016年9、10月份在北京门外同居生活,2019年6月份双方都到邯郸打工后,在邯郸稽山御府天城居住,双方一起消费,但男方往往好于面子,因此多次是张冰雪转给杨杨,杨杨再结账支付给商家,所以转账记录就显示的张冰雪转给杨杨的要多一些,实际上本案款项是共同消费,不是张冰雪所称的借款,且本案款项转账频繁,从转账笔数和数额上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双方之间也
没有借条,不能证明款项是借款性质,此外,如2018年1月23日杨杨转给张冰雪8888元、2018年5月22日杨杨转给张冰雪谐音为“一生一世”的1314元,结合证人赵某当庭的证言,能够证明双方是恋人关系,且曾同居生活;二、本案张冰雪转给杨杨的款项有几百笔,每笔款项数额不等,杨杨转给张冰雪的也有近百笔,因此本案应聘请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款项的总数额,至于张冰雪转至郑州市人民医院、邯郸市华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国库、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款项,均与杨杨无关;三、本案张冰雪诉讼请求的数额是183358元,但其交纳的诉讼费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是131000元,一审超出张冰雪的诉讼请求审理,属于程序错误。 二审中,张冰雪提交截图一份,显示2018年1月23日,张冰雪在18:34向杨杨转款8888元,杨杨在18:42向张冰雪回转8888元,用以证明杨杨上诉状中所称的8888元还款是张冰雪先转给杨杨的,进而证明该数额应在一审认定的还款中扣除。杨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张冰雪提交的该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18年1月23日转给杨杨8888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杨杨上诉称本案应对双方款项往来的数额进行审计的问题。本院认为,张冰雪、杨杨双方之间的转账往来数额本案已经查明,且双方均系自然人而非法人,其相互转款也仅涉及基本的数字计算,故杨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杨杨在上诉中,另称一审超出张冰雪的诉讼
请求判决,经查,张冰雪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虽起诉主张的数额为131000元,但其在一审开庭中,已经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数额为183358元,一审判定的数额并不超出张冰雪主张的数额,杨杨该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对于杨杨的其他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杨杨、张冰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4民终43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冰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吟、李彤,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与被上诉人张冰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杨、被上诉人张冰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杨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冀0435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不服金额为114726元),改判驳回张冰雪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冰雪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冰雪所诉不属实,本案实际是双方经张少军介绍相识,自2016年5、6月份即开始谈恋爱,当时二人均在北京打工,后在2016年9、10月份在北京门外同居生活,2019年6月份双方都到邯郸打工后,在邯郸稽山御府天城居住,双方一起消费,但男方往往好于面子,因此多次是张冰雪转给杨杨,杨杨再结账支付给商家,所以转账记录就显示的张冰雪转给杨杨的要多一些,实际上本案款项是共同消费,不是张冰雪所称的借款,且本案款项转账频繁,从转账笔数和数额上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双方之间也没有借条,不能证明款项是借款性质,此外,如2018年1月23日杨杨转给张冰雪8888元、2018年5月22日杨杨转给张冰雪谐音为“一生一世”的1314元,结合证人赵某当庭的证言,能够证明双方是恋人关系,且曾同居生活;二、本案张冰雪转给杨杨的款项有几百笔,每笔款
项数额不等,杨杨转给张冰雪的也有近百笔,因此本案应聘请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定款项的总数额,至于张冰雪转至郑州市人民医院、邯郸市华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国库、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款项,均与杨杨无关;三、本案张冰雪诉讼请求的数额是183358元,但其交纳的诉讼费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是131000元,一审超出张冰雪的诉讼请求审理,属于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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