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见行业的会计处理特点(上)
第五课 一些常见行业的会计处理特点(上)一、批发、零售
餐饮业会计科目批发业、零售业是小微企业中最常见的业态。批发、零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意义上说,批发是指面向下级分销商的销售行为,零售是指面向终端客户的销售行为,跟销售数量没有必然联系。与批发零售业相关的会计处理,须注意处理好增值税、仓库账和销售成本这几方面的会计业务。
(一)增值税业务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03)×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或劳务,根据取得的专用发票及认证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或劳务,根据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及汇总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一个月开票较多或销售单据较多的,可以汇总录入会计分录,即录入多笔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最后计算出应交增值税或销项税额后再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蓝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红字)。
5)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无需作会计处理。本期缴付上期应交增值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6)享受免税待遇的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
(二)仓库账和销售成本
仓库账是批发零售企业记录进货、销售等业务的必备账簿,也是企业核算销货成本的基础。仓库账一般使用进销存软件处理,平时只需按期把采购入库、销售出库、盘盈、盘亏等业务
处理好,软件即能输出入库单、出库单、采购报表、销售报表、成本报表等。商品出库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销售成本是指当期销售商品所对应的购进货物采购价款及价外费用。由于购销的不平衡以及前期存货的影响,当期购进货物的价款及价外费用往往不能直接作为当期的销售成本。会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蓝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二、住宿、餐饮
住宿、餐饮:住宿、餐饮等企业为客户提供饮食、住宿和其他服务,所提供的饮食有自行生产的,也有外购的。所以住宿、餐饮企业的服务容应分为三块,一是饮食的加工、销售,二是外购消费品的销售,三是提供饮食、住宿及相关的服务劳务。会计核算应结合这三项服务容处理。
会计处理:
1)采购粮食、肉类、蔬菜及住宿业一次性用品等材料,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其中,原材料可按餐料、备品等设置明细科目。
2)厨房、客房领用原材料,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3)前台收银员缴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设及的主要税费:
住宿、餐饮业目前仍未“营改增”,还是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鉴于住宿、餐饮业在采购、销售方面普遍存在现金交易、会计核算不健全等问题,税务上较多地采用核定征税的方式征收税款。
1)住宿、餐饮业属营业税应税围,涉及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细目,税率为5%;
2)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和旅店业,属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费围,费率5‰。
四、建筑
建筑即构造房屋、桥梁、道路等固定设施,或者说是“生产”房屋、桥梁、道路等固定设施。建筑业区别于制造业的主要特征是其“产品”附着于地面或地面设施。建筑业分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等。会计核算上,建筑业使用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特有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工程施工按照建造合同项目分别“合同成本”和“间接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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