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进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一些想法
作者:程显良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7期
    程显良
    当前,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但也存在整体实力不强,与成员联结不紧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配套制度也正在陆续修订中。结合新修订的合作社法,笔者对合作社财务管理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合作社现行的财务报表应做适当调整
    1. 合作社现行的财务报表与税务机关的报表不衔接。税务机关要求的合作社报表有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三种,合作社现有资产负债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分配表三种,合作社缺少现金流量表,建议合作社应增加现金流量表。
    2. 财务报表中的会计科目不匹配。税务机关的报表中没有成员往来科目,只有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在
报表时合作社的成员往来科目在税务机关的报表中只能填写在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的对应栏,应当将会计科目配置更科学准确一些。
    二、合作社会计科目需要增加
    1. 增加税收核算类科目。如应交税费、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有待增加,相应地会计报表内容也需进行调整。财税〔2008〕81号文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规定,如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为合作社发展给予了税收优惠支持,的确在合作社发展之初起到了很好的扶持作用。但随着合作社发展,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不能满足合作社的销售能力,于是因销售非成员农产品而产生了税费,相应地其他税费也时有发生,这都需要增加对应科目进行核算。
    2. 增加预收或预付货款科目。合作社经常发生预付、预收账款的情形,如预付土地承包金、预收定金等现实业务,增加预收或预付货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与一般的应收、应付款分开核算,有利于合作社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3. 增加应付利息、其他应收款、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随着业务的增加,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关手续费等没有对应的科目。现行制度中,应收款主要指向成员、代销单位、被投资单位、购货方等应收的款项,本科目下既有经营收入,也有借款等其他应收款,用会计报表分析数据时很不方便。建议增加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应收款的经营收入与借款等其他应收款进行区分。实际业务中,还需
要增加应付利息、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与发展的业务对应。
    4. 增加内部资金互助业务所需科目。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纳入会计核算规定中。以成员互助形式筹集的资金作为合作社内部资金往来纳入“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在“成员往来”科目下设置“互助金”二级科目,同时设置互助金备查登记簿,以反映互助资金变动情况。
    5. 增加“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现行制度缺少盘盈盘亏的处理方式,未介绍现金短缺或溢余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因农产品在保存过程中易损耗,常出现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建议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6. 增加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相配套的科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以固定资产为例,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标准进行折旧摊销,也可能存在报废毁损的情况。处置暂行办法中对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未考虑这部分价值在合作社持有、使用和管护过程中正常的损耗和报废,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合作社接受国家政策扶持资金以及捐赠资金量化到成员户没有实际意义
    笔者认为,帮扶资金及捐赠资金是合作社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合作社,合作社可以利用所获得的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者增加合作社的流动资金等以缓解资金压力,不允许用于合作
社成员个人分配,这种情况下,量化到成员户中没有实际意义,而且量化所采用的平均法也不尽合理,因为各成员的股金和交易量不等。若合作社在经营期间合作社成员退社,该笔业务也无法处理,新增加成员也无法二次量化到户。因此,笔者建议合作社接受国家政策扶持资金以及捐赠资金在合作社申请破产时一并处理为好。
    四、合作社经营收入范围应适当增加
    建议将经营收入的涵盖范围改为: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和非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对外提供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出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性收入。
    五、合作社的管理者的薪资报酬应有统一标准
    作为合作社的管理者其付出的要比其他成员多得多,目前各个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以合作社章程议定的工资额发放,各家差异较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笔者认为可以以地区为标准制定工资指导额。
    六、合作社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应当明确
餐饮业会计科目
    目前合作社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仅限在职职工或者自由职业者可以参保,而
合作社是农民自发发起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具备社保要求的参保条件,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养老得不到保障。如果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他们将没有后顾之忧,更好地为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十字街镇政府经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