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于财会2016年22号文件的规定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进项业务会计处理:
【情况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
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情况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情况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四】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五】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两步走:
餐饮业会计科目第一步:购买时价税分离,分别计入「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和「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方。
第二步:解缴税款时,岸代扣代缴税额,计入「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贷方。
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
【发生纳税义务时】无论是正常销售还是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未发生征税义务】由于会计核算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时,也就是《规定》所称会计支出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征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征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
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的金额,同时冲减支出。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指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应当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