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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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1)
前 言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启动营改增试点方案。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扩大至10省市;
2013年开始“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4年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完成试点任务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现营改增---完成营改增的任务
为了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
营改增推进时间图
讲课提纲
变化要点梳理
账务处理要点讲解
新旧制度衔接规定
一、变化要点梳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变化
(三)会计科目改名称、变名称
(四)简化了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核算
(五)明确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六)明确了财务报告列报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变化
二级科目增加为10个,与36号文件之前比较,增加7个;
在原来: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3个二级科目,本次增加为10个。新增“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
仅”应交增值税”,保留三级明细核算,其他均不设置三级明细
好处:核算内容,逻辑清晰,便于理解操作和列报反映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科目---二级科目为3个
小规模纳税人无三级明细
(三)会计科目改名称、变名称
1.改名称
【营业税金及附加】改名为【税金及附加】
名称变化
核算内容扩大
增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2.变名称
纳税相关的会计科目名称由【交】替代【缴】,如预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以保证会计科目设置的统一性。
(四)简化了税控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的核算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
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不再使用“递延收益”科目,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如下图:
(五)明确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六)明确了财务报告列报的相关规定
不再统一列报在“应交税费”项目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代扣代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二、账务处理要点讲解
(一)增值税明细科目及专栏核算内容讲解
(二)主要纳税业务实例讲解
(一)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及专栏核算内容讲解
1.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讲解
(1)“进项税额”专栏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
(3)“已交税金”专栏
(4)“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5)“减免税款”专栏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7)“销项税额”专栏
(8)“出口退税”专栏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借方: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方: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进项税额”专栏(1/10)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注:票、认证、符合抵扣条件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销项税额抵减”专栏(2/10)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注:适用于“差额征税”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已交税金”专栏(3/10)
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注:核算交纳的本月税款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4/10)
---“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5/10)
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注:核算应交税款与实际交纳税款跨月的业
务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减免税款”专栏(6/10)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注:核算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7/10)
餐饮业会计科目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销项税额”专栏(8/10)
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注:核算会计与税法同时认定实现销售的业务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出口退税”专栏(9/10)
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注:核算所有出口企业应得到的退税款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容讲解---“进项税额转出”专栏(10/10)
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注:企业月末尚未交纳的增值税税款
3.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3)
4.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注:核算取得发票并认证,但是抵扣在以后期间的业务(主要是建筑业)
5.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
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注:核算取得发票尚未认证的业务
6.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1/2)
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注:核算会计收入确认在前,税法确认收入在后的业务
6.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2/2)
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先将销项税额贷记入本科目。
待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7.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注:过渡性科目,在2017年底作废
8.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简易计税”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9.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10.一般纳税人明细科目内容讲解---“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注:核算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二)主要纳税业务实例讲解
1.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2.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3.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4.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5.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6.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7.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10.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涉及的明细科目及专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票、认证、符合抵扣条件齐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票、未认证或不符合抵扣条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认证后转出;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不动产或在建工程专用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代扣代交专用
采购
增加了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账务处理,先记入“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认证后再记入“进项税额”
退货的处理,根据税法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况的处理。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进行了发票认证,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接上例
企业1月未认证发票,在2月份才认证。
1月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月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假设该笔发票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原因,超过180天未认证,企业有两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放弃抵扣
借:库存商品 17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方法二:红字冲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假设购入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增值税不能抵扣。
(1)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为了防止滞留票出现,这些发票也应认 证,并在申报进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借:库存商品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采购 发票未到
不需暂估增值税
【解读】 与以往的规定不同,此处明确了未收到票据暂估入账的成本,不再需要暂估增值税。
企业于2017年9月1日购入一批原材料,协议规定价格117万元,材料已于当月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也未付款。
(1)月末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 117
贷:应付账款 117
(2)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 117(红字)
贷:应付账款 117(红字)
(3)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账款 117
采购
1)计提
借:“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2)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具体业务会计处理---进项业务
【情况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妻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
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套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情况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情况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四】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
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账务要点讲解—待抵扣进项税额 (1/6)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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