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4.11
∙【文 号】
∙【施行日期】1994.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西宁招考信息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中国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
(CHINAPAC)网路组织和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4月11日 邮电部)
第一节 总则
一、为了合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中国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根据邮电部发布的《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技术体制》(暂行规定)及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作为组织和管理中国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以下简称分组网)的依据。
二、根据分组网的建设和发展应实行单网单制式的原则和统一业务功能和业务数据、统一网路编号、统一网路管理和资源管理的要求,本办法规定了网路组织和网路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以强化全程全网的统一管理。
三、分组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应贯彻执行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组建、管理本地区内的分组网。各级电信管理人员应树立全程全网的观念,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四、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邮电部。
第二节 网路组织
一、网路等级结构
分组网采用二级结构,由一级交换中心和二级交换中心组成。
1.一级交换中心之间采用全连通的网状结构,由于建网初期业务量较少,暂采用不完全的网状结构。以后随业务量的发展,逐步实现全网状连接。
2.一级交换中心到所属的二级交换中心之间采用星状结构,隶属于同一个一级交换中心的二级交换中心之间,应根据当地业务量的发展、网路可靠性的需求和传输电路的可能条件,采用不完全网状结构。
3.任何两个交换中心之间,根据业务量需要,可以设置直达高效电路。
二、交换中心的设置
1.一级交换中心:设置在各省会局(包括重庆局)。负责本局用户的交换,负责到其它一级交换中心和出入口局的转接,负责所属二级交换中心的汇接。
现有一级交换中心31个。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武汉、成都、南京、西安、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呼和浩特、太原、济南、合肥、郑州、长沙、西宁、南宁、贵阳、银川、乌鲁木齐、兰州、杭州、福州、南昌、昆明、海口、拉萨、重庆。
一级交换中心均设置RM模块,今后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逐步设置纯中转RM模块。
一级交换中心的设立由邮电部电信总局批准。
2.二级交换中心:设置在各地市局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局。负责本局用户的交换,负责到所属一级交换中心和二级交换中心的转接。在业务量较大地区的二级交换中心,可设置RM模块,其余地区和县(市)二级交换中心,设置AM模块(RM模块下第一层AM模块)。具体设置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确定,报邮电部电信总局备案。
3.北京、上海为国际出入口局,负责国内外用户对外出入口呼叫和国家(地区)之间的中转呼叫。广州为港澳地区的出入口局,均设置RM模块。
4.对于业务量较小的县局,可以采用AM模块或PAD与二级交换中心连接,作为用户
接入设备。
三、网路组织原则
1.网路组织应充分考虑全网的安全可靠性:
(1)建网初期,一级交换中心应保证至少配备不少于三个方向的省际中继电路;
(2)二级交换中心应至少配备两个以上方向的中继电路;
(3)每个省至少有两个RM模块,应具有出省中继电路;
(4)对于只有一个RM模块的省,出省中继电路应设置在不同电源块供电的接口板上。
2.网路组织应充分满足全程全网的时延要求,符合体制标准:
(1)为了保证全程全网的时延指标符合要求,全国网路组织应保证全程端到端用户通信最多不超过10个节点模块(PAD),其中小于等于9600bps速率的中继电路不超过二段;
(2)省内组网应保证用户端到端通信最多不超过6个节点模块(PAD),任一用户到本省一级交换中心的节点(PAD)不超过3个,其中小于等于9600bps速率的中继电路不超过二段;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