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01.09
【字 号】石教函〔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石家庄学校∙【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教函〔2020〕1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具体申报和初核工作,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在发布核准同意的竞赛项目名称。市教育局委托市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具体申报和初核工作,凡在我市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市教育学会进行申报(申报表样式附后),经初核、论证、研究决定,由市教育局于每年5月在发布核准同意的竞赛项目名称。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参照教育部《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各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推荐在校学生参加未经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批准并公布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全省或全市性竞赛活动,也不得为上述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对擅自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公布的竞赛活动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将竞赛以及竞赛结果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域内学校参与竞赛活动的监管,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学生家庭自主选择、学生个人自愿参加的竞赛活动不属于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范畴。
  石家庄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6036652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石家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申报表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0年1月9日
 
 附件1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厅〔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教育部举报电话(010)66092315,地方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www.cse.edu,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附 则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
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第八条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条 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