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 号】石教函〔2021〕77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石家庄学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石教函〔2021〕7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则》,加强我市中小学依法治校办学,推动全市学校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就贯彻落实《规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多形式、多途径学习《规则》活动,要做到全部覆盖区域内中小学校和教师,采取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使学校、教师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准确把握学生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边界,准确执行《规则》,提高中小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各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进行学习和研讨《规则》,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做到学深悟透,为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打好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宣传《规则》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网站等途径,深入开展对法治精神、教育原则、执行方法的解读,扩大社会、家长对教育惩戒的了解和支持。将3月份定为全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宣传月,各县(市、区)要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教育专家、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对《规则》的宣讲活动。各中小学校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规则》和校规校纪,要通过学校官微、家长会、家长等,宣传学校对教育惩戒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校规校纪的制定情况。
  三、健全制度,完善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指导中小学校根据《规则》对现有校规校纪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依法细化相关内容,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进一步推动学校依法治校进程。广大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坚持以《规则》为指导,进一步细化、明确学生行为规范,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规则》限定的内容。各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务求内容准确、方向正确,要涵盖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较高的教育性。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3
1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规则》提出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完善学校章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实施《规则》工作的领导,要做好指导工作,对区域内中小学校贯彻执行《规则》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规则》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开设受理电话和邮箱,做好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复核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设立相关机构,明确相关人员,受理、复查学生和家长申诉,确保教育惩戒行为合法、透明。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1年3月5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