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健雅新专辑浅析离婚案件公告送达之方式存在的问题
作者:官家辉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
        张翰图片大全【摘要】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和离婚案件数量的上升,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也随之相应增多,本文树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相关问题,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公告;送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镇中外出务工农民工逐渐增多,人口的流动性比过去有很大程度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特别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外出后多年杳无音信,婚姻生活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现象明显增多。截止2011年七月,笔者实习所在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涉及离婚的达感恩节是哪天97件之多。其中一方起诉离婚而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方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较去年同期有上升趋势。一、公告送达相关(一)送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开卷未必有益的资料60日,即视为送达。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做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二)公告送达对离婚的影响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实践中,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离婚案件绝大部分是达不到这一要求,那么此类离婚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1992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这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的配偶如果提出离婚诉讼,便几乎再没有什么法律的
障碍存在。二、公告送达带来的问题
李皓镧原型        不容否认,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对提高审判效率、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使公告离婚案件在缺席审理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够规范的现象。(一)恶意诉讼的出现
        随着批复和意见的逐渐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出现了一部分人利用此规定,明知其配偶的或所在地址而故意隐瞒,欺骗法庭,以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公告送达,从而达到其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笔者曾亲历一起案件,原告张某诉至法院,称其妻黄某两年前离家外出打工,再无联系,下落不明,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并提供盖有村委会印章的证明材料。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通过报纸和张贴方式公告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缺席开庭后判决准予离婚,并再次公告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得知此事时,判决已经生效,遂闹至法院,称其在外打工并非两年未归,张某知道其却故意隐瞒,而且自己也曾在村委会留过,就是为了防止张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时起诉离婚而无法联系。对于报纸上刊登的公告,黄某称自
己不可能去看这份报纸,更别说在众多公告中寻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从程序上看,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并没有明显错误,但考虑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即具有终决性和不可逆性,而适用公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对开庭和判决结果都是毫不知情,不会出现不服法院判决而去上诉的情况。这样,一旦上诉期满,法院判决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再无任何救济可言。因此从社会效果上考虑,仍有值得商榷之处。(二)增大审理难度
        1.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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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绝大多数公告离婚案件都是缺席审理,许多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尽自己所能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所举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况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究竟存在多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因此法院缺席审理中仅依靠原告一方举证且是较单一的举证,而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有可能存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