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一、目的:明确公司各类假期,以确保该政策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尽力使员工工作和生活获得平衡。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原则:基于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
四、规定内容:
4.1.1法定假期
所有员工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每年共计11天,即
1)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备注:以上假期具体按最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执行)
法定假期加班或值班工资待遇: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或值班,按照基本工资的三倍支付。按照《劳动法》规定,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踢除11天国家法定假期。据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4.1.2其他假期:
1) 定义:依据国务院2007年第513号令, 以下假期为部分公民可享受的假期,不同于法定假期,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性提供该假期,如因工作或个人问题导致员工当年内未享受该假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2) 五四青年节:
针对年龄为18-28周岁的员工,放假0.5天,如逢六、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不补;
3) 三八妇女节
针对公司的全体女性员工,放假0.5天, 如逢六、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不补。
4.2年假
1) 定义: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 期限:
1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 5天
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 10天
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事假
1) 任何员工请事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 员工在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其工资;但在有未休年假的前提下经直接主管批准后可用当年带薪假期充抵;超过年假部分的事假,公司按规定扣除当日工资;
3) 事假申请的最小单位是0.5天(4小时);
4) 凡请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备注:中劳薪字[1959]第07号 规定事假不享受工资。)
4.4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医疗期规定:
3.8妇女节法定放假吗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期内根据工龄按照以下比例计发员工在六个月以内医疗期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