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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员工休假(假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公休假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
第四章  婚假
第五章  计划生育假
第六章  病假和工伤假
第七章 事假
第八章  丧假
第九章  探亲假
第十章 其他假
第十一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电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总部、直属机构、各分公司在岗员工。
在岗员工是指与云南电网公司总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公司的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章 法定公休假
第三条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法定节假日: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内的各分公司应执行地方人民政府按少数民族习惯规定的节假日。但各相关单位应把地方政府的规定(办法、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五条  妇女节,各单位可由工会组织妇女同志参加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给妇女放假半天(视同出勤)。如妇女节适逢法定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第六条 青年节,各单位可由共青团组织35周岁以下的青年同志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给青年同志放假半天(视同出勤)。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视同出勤。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民主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担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等。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员工在单位3.8妇女节法定放假吗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标准: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五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十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十五天;
员工连续工作年限或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特别条款
因迪庆藏族自治州气候等环境恶劣、条件艰苦,为稳定职工队伍、留住优秀人才,参照迪发〔1996〕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的休假规定,公司相关单位在迪庆地区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岗员工执行以下休假标准:
员工累计工作不满5年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员工累计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四十天;员工累计工作满15年(含15年)以上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五十天;员工累计工作满25年(含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五十五天。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员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七)年度内员工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八)员工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遇到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员工,累计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补足其剩余休假天数。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