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与张志其他(资源)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粤13行终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
【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张志
【当事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张志
【当事人-个人】张志
【当事人-公司】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严剑润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剑润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剑润
kinjaz舞团【代理律所】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被告】张志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虽然惠阳区自然局提交的两份《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均有见证人黄某某、谢某某的签名,但两份《送达回证》上均未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且张贴该两份文书时的现场照片上也未拍到张志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场。 教师节送给老师的祝福语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听证自由裁量权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改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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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由上述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可知,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本案中,惠阳区自然局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SH0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SH064-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区自然局主张其已经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24日以张贴形式将该《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张志。本院认为,虽然惠阳区自然局提交的两份《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均有见证人黄某某、谢某某的签名,但两份《送达回证》上均未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且张贴该两份文书时的现场照片上也未拍到张志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场。即惠阳区自然局在没有证据证明张志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下,以张贴方式送达涉案法律文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中,如前文所述,惠阳区自然局采用张贴形式送达涉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程序,即没有证据证明张志已经知道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惠阳区自然局在没有依法保障张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的情形下,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惠阳区自然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后,亦未依法送达。原审法院认定惠阳区自然局所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并据此判决撤销惠阳区自然局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SH064-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上诉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1:08:59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与张志其他(资源)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13行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严剑润,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师心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
委托代理人蔡正伟,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白百何一指禅是什么意思
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称惠阳区自然局)因与被上诉人张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行初361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惠阳区自然局委托代理人曹伟、严剑润,被上诉人张志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8日,经广东惠州惠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见证,原告张志与惠州市惠阳区惠阳经济开发区莲塘面村桥背经济合作社(下称桥背小组)签订《租地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桥背小组回扣地面积28361平方米(详见红线图)。2013年3月11日,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法律服务所就该份合同出具[2013]惠阳中法证字第065号《见证书》。2019年5月6日,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原告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经现场勘验检查核实,当天向原告张志发出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102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5月21日,被告作出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SH064-1号《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年5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杨某某、何某某以张贴的方式将该听证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并载明了相关权利,有黄某某、谢某某见证,但原告张志不在现场。2019年7月11日,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作出惠阳自然资(监)字[2019]SH064-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张志于2015年10月起在三
和街道莲塘面桥背村民小组地段搭建铁皮房档口,面积为28361平方米,地类属于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本局认为张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张志的非法占地行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张志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的2836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共283610元。”2019年7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杨剑钊、何培邦以张贴的方式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有黄建辉、谢勇波见证。2019年7月26日,原告张志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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