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9.03
【文 号】法发〔2014〕18号 帧数
【施行日期】2014.09.03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2014年9月3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聘用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
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政务网)下设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建立查询执行流程信息的功能模块。在政务网上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开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入口,提供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功能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链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电话语音系统,在立案大厅或信访接待等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供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查阅有关执行公开事项。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电子公告屏、在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中增加12368智能短信服务平台、法院微博以及法院等公开渠道。
  二、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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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鼓励高考学生祝福语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文书写作  (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
息;
  (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吴昕泰子椰
  (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
  (十七)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
  (十八)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法院,询问当事人、执行听证和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询问、听证和执行活动结束后,该录音录像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办案,自动生成执行案件电子卷宗。电子卷宗正卷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六条 对于执行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程序性执行文书,各级法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送达服务。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的,应当在立案时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确认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本院下列信息: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执行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人员信息;
  (三)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
  (四)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指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