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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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大嵘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尚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柏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嘉敏,*,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柏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拓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佩贤。
上诉人广州市大嵘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嵘华公司)、周嘉敏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酒家)、广州市拓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嵘华公司、周嘉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柏坚,被上诉人广州酒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拓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嵘华公司、周嘉敏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广州酒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其生产的“经典七星”与广州酒家的“七星伴月”有明显区别,“经典七星”与“七星伴月”从装潢、价格、内包装、生产厂家均已标识明显,不存在混淆、近似。上诉人更加不存在仿冒广州酒家的关联企业、广州酒家的许可使用等特定的联系,进行销售“经典七星”月饼。二、即便法院认为上诉人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赔偿500000元金额也过高。“
经典七星”与“七星伴月”的销售价格相差甚远,“经典七星”主要销往低消费人,“七星伴月”销售人为中高端人。上诉人作为私营小型企业,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022年4月8日已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白云湖所提出停产申请,无力支付500000元的巨额赔偿,故上诉人认为赔偿金额应调整为100000元。
广州酒家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广州酒家的“七星伴月”月饼的装潢经过广州酒家自2009年起至今13年的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上诉人不仅存在抄袭广州酒家的月饼装潢,上诉人常年还存在抄袭其他知名月饼企业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侵权恶意;3.本案上诉人大嵘华公司、周嘉敏故意抄袭、模仿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控侵权商品通过线上、线下多平台进行广泛推广、销售,容易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故上诉人构成对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装潢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上诉人的行为给广州酒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影响,上诉人作为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广州酒家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大嵘华公司、周嘉敏、拓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州酒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广州酒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删除侵权链接等;2.依法判令大嵘华公司、周嘉敏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大嵘华公司、周嘉敏、拓添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4.判令大嵘华公司、周嘉敏、拓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广州酒家主张权利事实
1.广州酒家所获荣誉及奖项等,包括:我国国内贸易部于1993年10月颁发证书认证“广州酒家”为中华老字号;我国商务部颁发证书,认定“广州酒家”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广州商业总会于2009年7月颁发证书,任命广州酒家为广州商业总会广式月饼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任期2009-2012年;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认定委员会于2009年9月颁发证书认定“广式月饼(广州酒家)”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全国餐饮烘焙创艺大赛组委会、广东省老字号协会于2010年4月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广州酒家中国焙烤行业十大老字号文化品牌;中国饭店协会
于2013年颁发金鼎奖证书,认定广州酒家为中国月饼第一家、中国金牌月饼;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于2018年8月颁发的2018(第二十四届)中国月饼文化节金牌月饼证书、中国名饼证书;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四份《关于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月饼产品在全国排名情况的证明》,载明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是广州酒家下属全资子公司,是国家食品工业重点“老字号”企业,2016年月饼产销量超900万盒、2017年月饼产销量超950万盒、2019年月饼产销量超1200万盒、2020年月饼产销量超1400万盒,均位居全国同行业之首。
2.广州酒家相关知识产权,包括:第1526694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广州酒家,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等;粤作登-2021-L-***********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七星伴月月饼,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广州酒家,创作完成日期为2009年7月9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作品附图与其主张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外观基本一致。
3.广州酒家部分宣传推广,包括:2010年广州公交车候车亭广告;2012年招标明细及广州广播电视播出汇总、地铁广告;2013年长沙公交广告合同、支付凭证及验收报告;2015年韶
关、长沙公交车广告合同及验收报告;2016年8-9月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合同及验收报告;2017年在深圳、佛山、东莞、清远、湛江、珠海、肇庆、惠州、江门、中山、韶关、茂名、上海、长沙、南宁、桂林巴士广告合同及验收报告。
4.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所获荣誉及使用、销售情况,包括: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7月颁发证书,认定七星伴月月饼礼盒为中国传统食品标志性产品;于2021年9月7日访问深圳房地产信息网的业主论坛版块(×××.com),查看标题为“广州酒家七星伴月礼盒月饼和荣诚月饼大礼盒换米换物”文章,显示发布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内有“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礼盒”图片,外包装与本案主张基本一致;广州酒家2009年至2020年部分月饼产品画册,均有“七星伴月月饼礼盒”,外包装与本案主张基本一致;2021年“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产品在各大商超的宣传海报,图片外包装与本案主张基本一致;2009年11月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顺发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兴福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009年10月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金兴发制罐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天华彩印刷厂支出制罐及印刷费用的发票;2009年、2010年促销协议及堆头照片、促销费支付凭证;2011年9月广州酒家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向海南锦州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大鸿食品有限公司、慕飞贸易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发票;2012年9月广州酒家利口福营销有
限公司向加州原野(北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宝意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华商经贸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发票;2013年9月广州酒家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万佳利食品有限公司、加州原野(北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庆莲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天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长涛食品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发票;2014年10月广州酒家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向广州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方圆人家体育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发票;2015年10月广州酒家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向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恒丰贸易行等开具的发票;2016年9月广州酒家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向中山市荣兴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硕谷贸易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发票;2017年10月广州酒家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长涛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