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寄送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军民与高邮市物价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苏10行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军民,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物价局,住所地高邮市海潮东路城市商务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姜永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军民因认为被上诉人高邮市物价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行初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耿军民于2017年3月14日向高邮市物价局邮寄《关于要求公开高邮市东方御景小区商品房备案价格的申请》。
高邮市物价局于同年3月23日通过顺丰速运公司向被告寄送《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该答复书面告知耿军民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到高邮市物价局网站查询或到被告处复印取得。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有依法公开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高邮市物价局在收到原告耿军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以书面方式告知耿军民获取所申请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原告可根据现已知悉的被告在上述书面答复中指定的地点复制相应信息。被告答复文书虽然不属于国家公文,但应尽可能采用更直接和可靠的方式送达,以减少争议。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耿军民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耿军民上诉称:
被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交上诉人当庭质证,且与本案所要证明的事实缺乏关联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及时履行了相关职责。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缺失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被上诉人高邮市物价局答辩称:
首先,物价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2017年3月14日,物价局收到耿军民“关于要求公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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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市东方御景小区商品房备案价格的申请”,后物价局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顺丰快递向耿军民邮寄了答复,书面告知耿军民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在物价局网站上,如需纸质材料可带好复印成本费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3时来物价局复印,该答复耿军民已收到。
全智贤崔俊赫其次,证据在庭审中都已质证。在一审庭审中,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都由双方一一进行了质证,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证据认证意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耿军民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关于要求公开高邮市东方御景小区商品房备案价格的申请》一份;
2、网页截图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网址网页无法打开。
高邮市物价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弦子朱军图片
1、信息公开登记记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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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要求公开高邮市东方御景小区商品房备案价格的申请》、耿军民身份证、该申请邮寄信封各一份;
3、高邮市物价局信息公开的答复一份;
4、顺丰速运公司邮递单、签收单、顺丰速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的《关于快件收寄派送情况说明》各一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高邮市物价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在二审中,对于高邮市物价局在一审中提交的顺丰速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的《关于快件收寄派送情况说明》,耿军民质证后认为: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收到该邮件。
原审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录入一审判决书并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原审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正确。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查明:
2017年3月13日,耿军民向高邮市物价局邮寄《关于要求公开高邮市东方御景小区商品房备案价格的申请》,高邮市物价局于同年3月13日签收。2017年3月23日,高邮市物价局向耿军民作出《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为:“你要求该小区的备案价格已在我局网站(××/)商品房价格备案栏目公开,请查询。你如仍需该小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纸质材料,请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三时来我局复印,并带好复印成本费。”
当日,高邮市物价局将上述答复的邮件交由顺丰速运公司向耿军民邮寄。
2017年8月12日,耿军民以高邮市物价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法院庭审中,耿军民陈述,其未收到高邮市物价局邮寄的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银行从业资格证书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一方面,高邮市物价局在收到耿军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交付顺丰速运公司向耿军民邮寄送达,但高邮市物价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邮递单、签收单以及顺丰速运公司的情况说明,均不能有效证明耿军民已经收到该邮件,且耿军民亦否认其收到该邮件;
章子怡改微博名字另一方面,在二审中,为查明该邮件的投递情况,本院曾于2018年5月12日向扬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函询,试图了解该邮件已由耿军民签收,但函询的口头答复是不能确认耿军民已经收到该邮件。
结合以上两个方面,应当说高邮市物价局未能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
原审判决认定高邮市物价局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耿军民的上诉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