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上级规定,本院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
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市。《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
领证需要带什么证件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审核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保存、签发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领证人与签发区域合理分开,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
4.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四、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专网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签发率要求达95%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住院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的),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产妇住院分娩时产科工作人员要及时告知产妇及家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限,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上签字,保存在病历中。产妇分娩信息及新生儿出生记录信息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
术人员,录入XX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住院分娩直报系统,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严肃、认真、如实填写,杜绝伪造《出生
医学证明》信息,一旦发现伪造,追究当事人责任。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分娩记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母亲签字按指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做好相关的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领取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处永久性存档。
4.对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曾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5.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6.新生儿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随母姓。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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