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注册公司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章程特定于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是对章程的逐条解释: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规定公司名称,第二条规定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规定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规定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并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获取股利并转让、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规定股东承担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不得抽回投资等义务。
公司注册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规定公司股东行使决策权,包括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报告和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指定。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续指定可以连任,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规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职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有以下职权:
1.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2.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