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5
【字 号】三府〔2015〕63号
海南特水果【施行日期】2015.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日5日
 
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果市场经营规范体系,引导和促进水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水果产品特点,制定促进水果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水果销售示范街区,带动特水果、无公害水果产品销售,创建水果销售品牌。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果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物价、科工信、旅游、公安、农业、交通、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能,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水果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水果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基本规范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其他应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规范亮照亮证经营。
  第七条 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区)政府的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要求,特别是在临近机场、车站、高速公路、重要景区景点、免税购物中心等区域开办水果店(摊),应符合市(区)规划、住建、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应当合法有效。
  (一)新设立的水果店(摊)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相关设施配套齐全。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的不符合城市及行业规划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审批。
  (二)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数据库查询,近3年内,经营场所承租方无严重违法违规被处罚记录。
  (三)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经营场所不得出现脏、乱、差的现象;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配置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秤具。
  在大型规模化集约经营的大中型水果市场安装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科技电子秤系统和POS机收银系统(以下简称“水果市场信息化监管系统”),并与工商、质监、物价、旅游、农业、科工信等部门监管后台联网,及时上传水果经营数据,实施水果经营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店内安装安保系统,并与工商、质监、物价、旅游、农业、科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后台联网,安保系统的监控范围必须包括水果过磅区域、打包区域、店铺
门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安全。
  第十条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真实并同身份证姓名一致,近3年内,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数据库查询无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水果经营或租赁场所进行水果经营的经营者,必须与市场业主或出租场地业主签订诚信经营责任书,并在诚信经营责任书中明确存在欺客宰客行为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特水果、无公害水果,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建设有地域特的水果销售集散中心、水果批发中心,积极组织开办大型水果文化节,推动水果经营行业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并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