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2018.03.21
施行日期
2018.03.21
文号
银发〔2018〕60号
主题类别
户籍、身份证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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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深入推进防范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检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能否正常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发现并解决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开展新增核查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为全国推广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天津市、福建省、山西省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
  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珠海市辖区内的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三、试点时间安排
  自2018年4月9日起,天津市、福州市、太原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上海市、珠海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16日起,福建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州市、深圳市辖区内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自2018年4月23日起,山西省内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业务;福建省其他地区试点单位开始办理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二代身份证办理
  四、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在办理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办理其他业务时不开展上述核查。
  五、试点业务处理
  试点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未挂失且未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一致的,应当继续办理业务。如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已挂失或已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据此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确认个人身份。银行根据进一步核实结果,判断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处理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附件1)执行。
  六、客户异议处理
  (一)客户异议申请核实途径。客户对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1.客户向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核查银行或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异议信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向公安部反馈客户异议信息,由公安部核实后处理。
  2.客户向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010-59832987),公安部门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二)建立投诉专管员机制。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分别确定1-2名熟悉联网核查业务、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担任客户投诉专管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大厅醒目位置公布联网核查投诉方式。
  七、试点准备
  (一)技术准备。
  2018年3月23日,人民银行完成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公安部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试点银行同步完成行内系统升级,新增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等功能,以及与人民银行生产系统的联通、技术和业务验证。
  (二)业务准备。
  1_业务培训。2018年3月23日前,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完成业务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试点政策规定。
  2.设置操作员权限。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使用联网核查系统现有操作员,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联网核查系统升级完成后,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对试点地区的操作员用户设置操作权限,非试点地区操作员用户不得开展相关试点业务操作。
  (三)试点前模拟运行。试点银行系统升级完成之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采用业务数据模拟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测试系统连通性和功能可用性,
不对系统反馈结果进行业务处理。模拟运行期间,试点银行每日19:00前将模拟核查业务的情况、问题和建议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八、试点工作的报告
  试点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联网核查试点运行中业务办理情况,填写《试点报告》(附件2),并分类统计业务办理情况和堵截异常业务办理情况,填写《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
  试点第一周,试点银行营业网点应当于每日17: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试点银行总行在当日20:00前将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试点头三个月报告和《业务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见附件3填表说明。
  九、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业务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科技司负责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相关技术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负责搭建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能上线环境,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和监控,就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二)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负责联网核查系统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功
能上线,负责系统技术支持,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并就试点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支付结算司和科技司。
  (四)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负责组织本银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运行的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并报告试点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核查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反映、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试点银行应当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改进本银行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加强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开户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三)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试点银行应当加强试点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规定正确办理业务、社会公众了解试点意义,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分行、广州分行、太原中心支行、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分支机构。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联网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统称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业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行办理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居民身份证是否挂失、失效,以验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性的行为。
  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以验证非居民身份证件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照片、有效期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四条 银行在为单位和个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按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当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按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的非居民身份证件的,应当进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非居民身份证件有效期满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业务,无需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 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仅为银行审核居民身份证和非居民身份证件有效性、真实性手段之一,结果仅供参考。银行不得以失效居民身份证核查结果为已挂失或已失效,或者非居民身份证件核查结果不一致为由直接拒绝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第六条 银行对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应当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对联网核查系统反馈号码不存在、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者核查失败的居民身份证,不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
  第七条 银行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时,应当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起始日期、核查类别以及发起核查请求的操作员姓名。
  其中,银行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被核查人在银行网点且银行当场进行核查的,核查类别为“现场”;其他情形的,核查类别为“非现场”。
  第八条 联网核查系统根据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情况反馈以下核查结果:
  (一)对居民身份证未挂失、未失效的,系统反馈“证件未挂失且未失效”。
  (二)对居民身份证已挂失的,系统反馈“证件已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