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9.16
【字 号】鲁公传发[2007]810号
【施行日期】2007.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东省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鲁公传发[2007]810号 2007年9月16日 山东省公安厅)
  为规范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居民身份证的受理
  (一)公民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并交验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应逐项核对其户籍资料信息,确认其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及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如发现公民户籍登记项目不一致的,应及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进行变更或更正,同时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项目等进行更正。
  (三)公安派出所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无误后,应按照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技术要求,当场为申请人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监护)人签名确认。收
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并当场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签发《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公民因急需用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应在其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公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交纳工本费。县级公安机关在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注明“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字样。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五)居民办理身份证人像采集时,不得着制式服装,不能穿白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可允许僧、尼戴僧、尼帽,回民可按生活习惯戴白帽、盖头,但不得影响面部识别。
  (六)城镇居民家庭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路(街、巷、胡同、小区)名+门牌号+楼(房)单元号+户号;城镇居民集体户所在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路(街、巷、胡同、小区)名+门牌号;农村居民常住户口所在
地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乡(镇、办事处)+村名+(路、街、巷)楼(房)门牌号。
  (七)居民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日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截止日期,为有效期满后起始日期的同月同日(闰年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5年;年满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10年;年满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20年;年满46周岁的公民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长期。
  (八)对长期外出人员因特殊原因不便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要求其提供符合《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 GA461-2004)要求的数码照片,由其配偶、父母、兄弟妹等近亲属持外出人员居民户口簿、本人委托书、外出人员暂停证等相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申领手续。对无法核实身份或无法认定照片和人口信息一致性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求其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制证信息的审核、传输和抽检
  (一)公安派出所完成办证公民信息的采集、核对后,利用人口信息系统的合成功能生成制证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工作。收到县级公安机关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采集和上传工作;对因人像不合格,需通知其本人重新采集人像等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采集和上传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公安派出所上传的制证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逻辑校验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重错号检索以及审核、签发,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级公安机关。对收到的市级公安机关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或重、错号信息应于当日退回公安派出所。
  (三)市级公安机关收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本辖区范围的逻辑校验、重错号检索以及抽检(不少于上报制证信息的三分之一)工作,并上传至省公安厅。对收到的省公安厅反馈的不合格制证信息和重、错号信息当日退回县级公安机关。
  (四)省公安厅收到市级公安机关上传的制证信息,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省范围的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工作。同时按制证任务的分工,分别传至制证中心(所)。对发现的不合
格制证信息或重错号信息当日反馈市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所)在证件制作过程中发现人像信息资料等不合格的,应当日退回省级人口信息系统。
  (五)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应每日接收下级公安机关上传的制证信息,并通过公共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传输。制证信息的传输以80人信息为单位打包,当日最后一个数据包可以少于80人。制证信息数据包须以县(市、区)为单位,不能一个数据包同时含有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制证信息。每个数据包中应包含数据包编号、制证信息数量、签发机关、发送时间等内容。
  (六)各级公安机关都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证信息的受理、审核、传输、抽检工作,要建立居民身份证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当天制证信息的受理和审核、签发、抽检、传输等情况。从事制证信息受理、审核、签发和抽检的民警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居民身份证制作、发放与收缴
  (一)制证中心(所)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分拣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向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提供制证回馈信息和成品件数量信息,并通过省级人口信息
系统及时反馈市级公安机关,以方便各级公安机关核对证件数量和提高制证信息质量。要固定专人对成品证件的视读、机读信息逐张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因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应于发现后的次日内重新制作。制证中心(所)内部要建立制证信息、制证原材料、成品证件等保管、交接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确保不发生问题。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接收、分拣、发放工作,对收到的证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派出所;派出所收到证件后,应做好证件的核验、登记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证件。
  (三)公安派出所要对收到的居民身份证与受理的制证信息数量进行核对,确保受理数量与成品证件一致。证件发放时,要请领证人当场核对居民身份证视读、机读信息,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
  (四)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收到证件时,如发现卡面污损、打印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写)无信息等因制证工艺或原材料原因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应于当日逐级上报,将不合格证件交制证中心(所)核实后,由制证中心(所)进行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制作发放。
  (五)派出所在受理公民因变更更正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项目,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公民身份号码重、错等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以及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收缴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登记销毁。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代身份证办理  五、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六、职责分工
  (一)公安派出所负责公民身份信息的采集、核对;信息的合成、上传;编制公民身份号
码;居民身份证发放和旧证收缴以及不合格制证信息的处理。
  (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及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作废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销毁。
  (三)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制证信息的抽检、上传以及不合格制证信息的反馈,同时做好市级人口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