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号房时间建标〔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3)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6)
第四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9)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1 0)
第六章 附 则………………………………………(1 2)
附 录 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参考
指标……………………………………………(1 3)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 9)
附件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 本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根据适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分开建设;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提倡资源共享。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消防安全、抗震及无障碍设计等规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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