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与分类学
1、概念
知识存在于比较分类之间。分类是人类很自然的一个过程,不知不觉间就已经在进行了分类的工作。分类顾名思义就是分门别类,是鉴别比较和划分的过程.分类看起来非常之简单:根据相似性将要分类的东西加以整理归类.然而,分类能使事物高度有序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效率和工作效率。
分类这一术语有两层不同含义:①设计一种分类方法的过程;②通过某一分类法的概念的标记性代码或术语对对象进行编码或描述。我们仅使用分类的第一层含义。分类法是某一领域内概念的序化系统及其或隐或显的序化原理.分类的准则取决于这些类别的应用目的。分类法来自原有知识,却又把原有知识进一步扩展。
分类学(taxonomy)是分类法的理论研究,是关于分类法的科学,包括其基本原则、步骤和规则。分类学这一术语源自林奈(Linnaeus)的生物分类著作.分类学这一术语也可用来
表示分类设计过程的最终结果,因此常常被作为分类法的同义词。分类学感兴趣的是一般意义下的分类法。
2、分类的作用
哲学家和分类学家几乎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分类具有双重作用,一个是实际作用(识别),另一个是一般(即科学的或形而上学的)作用(检索)。但是关于这两种作用的本质却有不同的看法.早期学者所别强调的实际作用是把分类当作事物识别的检索表.近年来最常强调的则是将分类看作是信息贮存和信息检索系统的索引。为了最充分地发挥这种作用,分类应当由具有最大数量共同性质的客体科目构成。这种分类就自动地成为对贮存于其中的信息的表征。因此,易于表征就是这样一些分类的主要或唯一的目的,例如图书馆的图书和其它或多或少按任意标准归类的事物。与此对映,对于与原因联系的项目(例如事故分类、疾病分类)或与起源有关的项目(如生物分类)的分类则受到某些限制,然而仍然具有可以作为影响深远的概括的基础的能力.
分类作为事物贮存于系统的信息的检索。为了使分类成为最有效的信息检索系统,在将系统分类时就必须考虑分类的某些方面,如“等级”(rank),“分类单位大小”(Size of taxa),“
对称性”(symmnetry),和“顺序”(Sequence)等。在确定这些方面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主观性,因而它们将可能构成长期争论的焦点。
3、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种是人为的分类,它是依据事物的外部特征进行分类,为了方便,人们把各种商品分门别类,陈列在不同的柜台里,在不同的商店出售.这种分类方法,可以称之为外部分类法。另一种是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分类.无论是外部特征还是本质特征,都是事物的属性。当然,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分类的方法也是多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方法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里有丰富多样的事物,那里就需要进行分类.
二、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是一系列的事件和行为所导致的不希望出现的后果(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延误、干扰)的最终产物,而后果包括了事故本身和其产生的后果。事件是其中的过程或者行动,一个事件不一定有一个明确的开头和结尾(例如,载油车翻倒在公路上,油流出来,溅满道路,并流入下水道。这时,不好区分事件的开头和结束).
伤亡,是系统失效的后果,但不是惟一可能的后果。人们做过统计,在工业部门中,每发生数百起事件,才有一件造成伤亡或损失,但每一件都有伤亡及损失的可能性.这就是为什么要把所有的事件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的信息源。单纯地依赖于伤亡报告,仅能观察到那些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少数事件。
事故可以更加全面地定义为:是一项主观上不愿意出现、导致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环境及商业机会损失的不期望事件。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又叫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2、类别互斥原则。3、有序化原则.4、表征清晰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
按行业分类: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
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四级事故。
等等。
按事故性质分类: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2)上行分类
按事故原因分类(20类)
按伤害部位分类
按有害因素分类
按不安全状态分类
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
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
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
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这是建国
以来发生最惨重的一起钢瓶爆炸事故。这起事故发生的致因是在充装时没有洗罐,罐内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是钢瓶容器爆炸,直接引起死亡或中毒的施害物是,所以这起事故类别为“其它爆炸"(容器爆炸),而不认定为“中毒窒息"事故。
二、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9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及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和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淹溺:指人落水之后,因呼吸阻塞导致的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如船舶在运输航行、停泊作业和在水上,从事各种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以及在水下施工作业发生的淹溺事故。在内河、海上作业中,已发现或证实是落水失踪,虽未捞获尸体也按淹溺死亡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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