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的种类、现状及工作对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的种类
(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的涵义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专门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车辆道路灯,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证实活动。
交通事故分类
(二)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的种类
1. 法医类
法医类鉴定是死亡和伤人事故中必不可少的鉴定类别,常见的有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损伤程度、伤残程度、DNA 检测、挥发性毒物(乙醇)检测,这些检验项目大致划分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理四个类别。
2. 物证类
物证类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的指纹鉴定、足印鉴定、文件(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鉴定、整体分离痕迹、轮胎痕迹、车体痕迹、织物痕迹、油漆涂料、油脂、纤维、玻璃等检验,这些检验项目大致划分为痕迹鉴定、文件鉴定、理化检验三个类别。
3. 声像资料类
声像类鉴定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骗保案件中往往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常见的有语音同一性鉴定、模糊图像处理、图像同一性鉴定,这些鉴定项目大致划分为声纹鉴定和影像检验两类。
4. 电子证据类
电子证据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运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车辆智能芯片中记录的气囊迸出时车辆的瞬时速度以及GPS 系统记录的车辆行驶速度。
5. 车辆安全性能类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比较常见,主要涉及车辆零部件(车灯、刹车片)性能检验鉴定、具有行驶能力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失去行驶能力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三种。
6. 车辆行驶速度类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在交通事故中最为常见,目前车辆速度鉴定大致划分为五类,基于理论计算的车速鉴定、基于模拟实验的车速鉴定、基于仿真再现的车速鉴定、基于影像资料的车速鉴定、基于车载设备的车速鉴定。
7. 车辆损失评估类
车辆损失评估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鉴定种类,涉及到保险理赔、责任认定、民事诉讼等环节,在目前交通事故处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目前办案部门只能委托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的现状
(一)没有权威的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机构
1. 各级公安机关均未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机构
目前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主要设在刑侦部门,设置鉴定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为犯罪侦查提供技术支持、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支撑,服务于犯罪侦查工作,没有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实验室,另外道路交通事故绝大部分都属于行政案件范畴,证据规格相对较低,对现场取证、物证检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如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环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除痕迹、法医、理化、影像等专业可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有部分业务交叉外,涉及车辆技术状况、车速、道路交通环境等在交通事故处理物证鉴定中常见的项
目,都无法通过公安机关技术鉴定机构资质解决。
2. 社会鉴定机构准入门槛低、专业不合理、鉴定费用高
社会鉴定机构是指经司法部门审批后按照如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执业的机构,社会鉴定机构为个人投资,设备、人员相对较少、鉴定人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是公安机关退休的老同志、有的是社会上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是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这些人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有没有事故现场勘查、物证检验的经历,在业务方面不是很精通,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再加上缺少鉴定资质相关规定,采用"打擦边球";形式加以鉴定,但是由于办案的需要,交管部门或是当事人只能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车速鉴定、车损评估、事故成因等项目的鉴定。社会鉴定机构以车速鉴定为例,每车收取鉴定费用2000 元,一起事故光车速鉴定费就高达4000 元,由于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目的,鉴定结论的权威性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给正常的执法办案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二)没有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体系
1.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司法鉴定,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 年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具体规定授予鉴定许可范围的,其中未将交通事故主要技术鉴定(车辆等鉴定)的内容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2. 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是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建立的,体系比较完整、专业设置也符合实战要求。由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没有交通事故中涉及的驾乘关系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等鉴定项目,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机构或人员无法取得合法的技术鉴定资质,鉴定业务也无法正常开展。
3. 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公安部交管局牵头制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组成的,大多数为推荐性标准,与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不统一,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常用的鉴定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 - 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 - 92)、《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944 -2011)、《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 -2006)、《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 -2014)等文件。
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工作的思考
(一)急需建立权威的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机构
1.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建立适合本部门办案需要的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机构,解决案件调查、责任认定等环节的鉴定需求,涉及损害赔偿、伤残评定等民事法律行为的鉴定可以由社会鉴定机构完成,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执法权威。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必须建立以部级鉴定机
构为核心的交通事故鉴定的能力认证和重新鉴定体系;同时,各省也要建立省、市两级技术鉴定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交通事故物证检验鉴定工作。
2. 对盈利性的社会鉴定机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以能力认证和实验室认证、认可为抓手,加强与公安交管、保监会等职能部门的协作,强化对此类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能力不达标、实验室认证不合格、鉴定质量差或不规范等情况的鉴定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社会鉴定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提高准入门槛、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从而达到交通事故涉案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的公平和公正,提高社会鉴定机构的权威和公信力。
(二)急需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体系
1. 由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涉及面很广,目前的物证鉴定法规中未将其专门归类,无论是社会鉴定机构还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都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进行工作,要想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只有先从制度上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将车速鉴定、驾乘关系鉴定等内容纳入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将这些鉴定项目化成普通的技术鉴定范畴,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就可以进行检验。
2. 部分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书时只是载明了结论和分析说明等内容,对鉴定手段的科学性、方法的公认性、手段的客观性等方面均不载明,对涉及车速鉴定等项目,有些鉴定机构甚至采用仅处于理论研究或
教科书、刊物上的方法计算出的结论当作鉴定结论,根本无法保证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因此,需要从取证技术、鉴定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基础研究工作,指导鉴定技术的规范、科学发展。
(三)急需培养专业的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人才
1. 目前,很多公安院校都设置了交通管理专业,但课程设置中没有专门设置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相关课程。从未来交通管理的发展和交通执法的工作需要来看,需要强化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可以采取定向培养、课题合作、专业培训等形式培养一批实用性人才。
2.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呈现高发的态势,但各大院校、科研院所涉及交通事故防范、交通事故取证、鉴定技术的基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实践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交通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强基础课题的研究,加强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