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事故痕迹鉴定项目分类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原则、分类方法和项目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车辆事故痕迹鉴定的执业许可、资质认定。
2术语与定义
GB/T33195——2016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车辆事故痕迹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已发生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涉水事故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的车辆及其所涉及的相关物证所进行的检验鉴定。
2.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利用车辆工程、交通工程、痕迹物证、法医学等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或状态进行判断,为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提供技术依据所进行的鉴定。
2.3
车辆金属号码显现
利用物理、化学、光学或电磁学的技术手段,对车辆的金属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电动机号码等)进行显现、辨识。
2.4
车辆唯一性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车辆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和外形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所进行的检验鉴定,以确认涉案车辆的唯一性。
2.5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涉案车辆的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其中包括判断车辆的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2.6
轮胎痕迹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涉案车辆轮胎破损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其中包括判断嫌疑车辆轮胎与现场遗留轮胎印痕的同一性。
2.7
车辆痕迹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以车辆为承痕客体或造痕客体的痕迹形成过程及原因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如油漆痕迹、维修痕迹、浸泡痕迹、改装痕迹等。
2.8
车辆零部件失效鉴定
交通事故分类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涉案车辆零部件失去原有功能的原因及形成过程所进行的检验鉴定。
2.9
道路交通设施技术状况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事故发生区域道路交通设施相关功能、状态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其中包括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的确定,交通工程设施(如标志、标线、照明等)相关功能的技术符合性的判断,道路工程设施(如道路平、纵、横线形、路面等)相关功能的技术符合性的判断。
2.10
道路交通设施痕迹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以交通设施为承痕客体或造痕客体的痕迹形成过程及原因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如路面痕迹、护栏痕迹等。
2.11
人体及穿戴物痕迹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以交通事故涉案人员及其穿戴物为承痕客体或造痕客体的痕迹形成过程及原因所进行的检验鉴定。
2.1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因果关系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人员、车辆、交通设施等要素在事故过程中的状态、痕迹形成过程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驾乘关系、骑推行状态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
2.13
车辆火灾痕迹鉴定
利用相关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对车辆的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所进行的检验鉴定。
3分类原则
3.1项目分类本着科学、统一、协调、可行的原则,在物证类痕迹鉴定领域下进行分领域及项目划分。
3.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证认可准则已经分类项目不再重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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