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类型
一、 附着物类型
交通事故发生后,粘附在肇事车辆、尸体及其其他物体表面能够证明事故状况的物质,叫做事故附着物。
附着屋类型包括喷溅附在车体、人体和其他物体表面的物质,例如:血迹、毛发、油脂、纤维,以及一些附着在各种机械创痕上的物质(油漆微粒、橡胶颗粒、热熔塑料薄膜等)。
二、 散落物类型
由碰撞、振动及刮擦等原因,使车体某些脆弱部分发生破碎,其碎片从运动中的车体上掉落地面所形成的散落物,叫散落物痕迹。
散落物痕迹包括由车体掉落的零部件、钢制或木制碎片、油漆涂层碎片、 塑料及玻璃碎片,橡胶碎片、碎块;结构性土沙碎片;自人体抛落在地面上的穿戴物品、携带物;人体分离出来
的器官、组织;从其他物体上撞、擦掉落地面上的树皮、断枝、水泥石块等。
三、 痕迹类型
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主要包括车辆轮胎的拖印、压印和擦印;车辆之间、车辆与地面以及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碰撞与刮擦痕迹;车辆、路面、人体及其他相关物体因某些附着物涂污而形成的痕迹等。这些痕迹在形状、尺寸、颜上各有不同,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侧面反映。
(二)搜寻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的必备工具
一、用于记录物证痕迹形态和位置的照相机、摄象机、现场照明灯、放大镜。交通事故分类
二、镊子、匙子、塑料标本瓶、聚乙烯口袋、试管及纸箱等。
三、小型吸尘器。
(三)现场痕迹的处理方法
一、怎样进行痕迹物证的提取
(1)现场物证的提取
1、对事故痕迹和附着物进行拍照和摄像;
2、将粘附有可疑的小物品、衣物及易分解的车辆零部件,采取整体提取的方式。
3、对粘附在车体或其他物体上的附着物,根据其性质和附着情况,在不影响痕迹鉴定的前提下,采取响应方法进行提取。
4、在提取可疑附着物的同时,在怀疑是附着物原载体如车辆、伤亡人员的衣着、体表或其他物体的相应部位,提取空白对照样品。
5、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取的,对事故痕迹和附着物,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丢失。对于转向盘和轮胎等活动部件上存在附着物和痕迹的肇事车辆,必须先行提取,方能移动。
(2)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方法
1、直接提取 若有事故痕迹和事故痕迹相关的物品,容易分解的车辆零部件,应将物品和有
关的零部件全部提取,用来进行检验鉴定进一步用作法律依据。
2、间接提取法 无法进行直接提取的事故痕迹,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常用的方法:
【1】摄像或录像法 采用摄影或录像方法提取事故痕迹,可以快速、精确的放映痕迹的真实情况。
【2】石膏灌注法 遗留在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印迹等,可采取此法进行提取。
【3】硅橡胶和硬塑料橡胶提取法
硅橡胶可提取有一定弹性且不易断裂和破碎的物体表面痕迹。
硬塑料橡胶法可以提取车辆或物体表面较大面积的痕迹。
【4】复印法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提取机动车转向盘、车门把手和车辆表面的可以指纹。
【5】静电吸附法 遗留在光滑路面上的立体痕迹,如泥土路面上的足迹、轮胎花纹印迹,都可以采取此法进行提取。
二、痕迹物证的检验方法
(1)直接观察法
直接通过感官(视觉器官、嗅觉器官)对物体进行观看与体察。首先确定物证存在或附着的位置,揣摩这些物质存在于此的原因,然后仔细观察物证的大小、形状、颜,并嗅出物证所散发的气味,再进行详细的记录。最好的记录方法是:照相技术、摄象技术。
(2)简易实验法
利用加热、燃烧、密度剃度法等简易的方法,改变物证的物理性状和混合体中的物质排列,通过熔点、燃点、火焰颜及密度分布规律等现象,间接的判断某些物证的属性和解决其同一认定的问题。
(3)显微镜观察法
根据不同物证检验的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显微镜对微物的外观形状、内部组织、粒子数目、大小及偏光特性进行检验。上述结果可以通过目镜用眼睛进行观察,还可以通过显微镜取得显微照片留作证据。
(4)仪器分析法
微量物证中工业制品等,大多通过其化学成分进行分类,通过专门仪器可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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