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莲生、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赣02行终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方莉程丽君章汝秀 
【审理法官】方莉程丽君章汝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占莲生;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占莲生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占莲生 
【当事人-公司】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瓷都景德镇楼祎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王晖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楼祎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王晖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楼祎王晖 
【代理律所】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占莲生 
【被告】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1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就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涉及到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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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1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就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涉及到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通知第三点规定:“为了支持和鼓励城镇待业青年到街道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就业,到农村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就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涉及到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1.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城镇街道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工作(包括城镇、街道、居委会、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站、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待业青年联
合举办的,下同),其工龄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下达时,即从1979年7月起计算(在此以前工作的不算工龄)。今后,他们被招收到全民和大集体工作的,其在城镇街道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本案中,占莲生于1976年6月进入昌明彩绘厂工作,1980年12月27日进入福利瓷厂工作,占莲生在1976年6月至1980年12月期间的工龄,属于上述文件确定的期间。同时,根据江西省劳动局1980年11月17日印发的《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几点说明的通知》规定,城镇待业青年是指:1.过去按政策批准留城的知识青年;2.经批准回城的知识青年;3.城镇中学毕业生。根据占莲生档案显示,占莲生1976年从景德镇三中毕业,1976年6月即到昌明彩绘厂工作,其身份符合城镇中学毕业生的特征,也即江西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163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待业青年。故市人社局、市政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163号文件规定,对占莲生的工龄,从1979年7月起计算(在此以前工作的不算工龄),并无不当。  占莲生上诉主张其同厂的同事工龄是从1976年算起,占莲生要求同样对待,并要求法院调取其同事张丽娟工龄计算证明。但占莲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市人社局在核定工龄时有同种情况未同等对待的情形,且在市人社局对占莲生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单位认定无误的情况下,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占莲生要求法院调取张丽娟工龄计算证明,
一审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因占莲生要求调取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决定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占莲生向市政府提交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书,市政府收到后依法受理并通知市人社局答复,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2020年5月18日,市政府作出景府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占莲生要求改办工龄的回复》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占莲生要求撤销景府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占莲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占莲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1:49:15 
占莲生、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赣02行终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占莲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沿江西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00566270827X。
     负责人:占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祎,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蕾,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广东普罗米修(景德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占莲生因诉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3行初1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占莲生系1956年12月24日出生,1976年6月进入里村街道县以下集体企业昌明彩绘瓷厂工作,该单位为小集体性质企业。1980年12月招工进入全民所有制福利瓷厂(后改名为民政工业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办理退休,退休时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7月,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37.5年。占莲生在2019年11月同事聚会时发现同样情况的同事,1979年7月以前的小集体工龄认定了工龄。占莲生到市人社局申请重新认定连续工龄,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2日作出《关于占莲生要求改办工龄的回复》,回复认定占莲生连续工龄从1979年7月起计算,至2016年12月退休,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37.5年。占莲生不服该工龄认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景府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占莲生要求改办工龄的回复》。占莲生仍不服上述决定,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关于占莲生要求改办工龄的回复》及景府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
议决定书;2.判令市人社局、市政府把少算的三年半工龄加上,另外精神损失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市人社局、市政府承担。
     另查明,占莲生《招工审批表》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江西省景德镇市民政局1980年12月27日盖章签署意见:“同意招工,进福利瓷厂工作。”劳动部门审批意见栏: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局1980年12月27日盖章审查意见为:“同意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占莲生在里村街道县以下集体企业昌明彩绘瓷厂工作期间属小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对此各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小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能否连续计算存有争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城镇街道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工作(包括城镇、街道、居委会、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站、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待业青年联合举办的,下同),其工龄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下达时,即从一九七九年七月起计算(在此以前工作的时间不算工龄)。今后,他们被招收到全民和大集体工作的,其在城镇街道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江西省劳动局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几点说明的通知》规定,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城镇街道集体
生产、服务单位工作,其工龄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下达时,即从一九七九年七月起计算(在此以前工作的时间不算工龄)。结合本案,占莲生在1976年6月至1980年12月间参加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属于上述文件确定的对象,故市人社局、市政府对占莲生参加小集体工作期间的工龄,从1979年7月起计算(在此以前工作的时间不算工龄)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占莲生主张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北京市委、市革委会的通知》(中发[1979]51号)中“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中“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终止原劳动关系后又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重新就业或因工作需要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赣劳计[1995]51号、53号文件有关工龄折算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工作需要到国有制单位重新就业或工作的,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与在国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即其于1976年6月—1980年12月在里村街道县以下集体企业昌明彩绘瓷厂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一审法院认为,知
青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指“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对知青身份的确定,占莲生应提供能证明其上山下乡身份的相关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移材料等。占莲生并未提供上述材料,其知青身份无法确认,不能适用“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2020]23号)第二条第四款,参加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城镇、街道、居委会、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站、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待业青年联合举办的)工作,以后又被吸收、录用到全民和大集体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1979年7月1日以后在县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间,可与到全民和大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结合本案,占莲生不能适用上述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文件。关于占莲生提出要求市人社局、市政府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该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市政府在收到占莲生的复议申请后,向市人社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维持原工龄认定的复议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占莲生要求撤销景府
复决字[2020]49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请,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占莲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占莲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