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出生时间适用《身份证法》

张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她去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因档案上的出生日期问题,遇到了一系列麻烦。

档案记载三个年龄退休手续无法办理

张女士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5410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4个单位任过职。记者来到其现在工作单位了解情况,单位人力资源部姜经理说,张女士的档案缺失很多,仅有的几份档案材料上对于她的出生日期有不同的记载,其中有“1955“1956“1957等多种说法,唯独缺少她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

因为单位按明年退休安排张女士的工作,所以,其个人三险一金要缴纳到明年,工作岗位也是到明年才有人替补进来。姜经理说,张女士现在突然提出办理退休手续,虽然其身份证上的信息显示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
龄不一致的应以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为张女士的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511月,所以,必须到201011月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张女士认为单位有意刁难自己。姜经理说这是依照法律,严格照章办事。

身份证件法定有效以档确龄超越权限

对于档案上登记的三个出生日期,张女士称其从未见过自己的档案,不知道为什么出现了以上问题。张女士认为其出生时间有户口薄、身份证为证,这证件是国家户籍管理专业部门颁发的权威证据,不容置疑。与之相反,199939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原劳社部(19998号文)只是应急措施,属部门规定,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单位强制执行这个部门规定不让其退休,势必会对其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安部198998日公发15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
的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姜经理承认这个规定的效力不容置疑,但其不解原劳社部为什么会在10年后发出(19998号文件,并且明文规定:职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姜经理说,既然都是国务院同级部门发出的政策规定,单位执行哪个规定都不应该是错误的,选择距离当今时间最近的法规应该是正确的,不会构成对张女士的侵权。

争辩双方各有法规作武器,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经走访法律工作者,记者得到的结论是:虽然公安部与原劳社部发布的规定属同一位阶规范性文件,且前文比后文早出台多年,但这两个法规文件在特别法律规范文件与一般法律规范文件效力原则面前没有可比*,后者涉嫌主体超越权限行使权力。如果考虑随后颁布实施的《身份证法》,原劳社部的规定就更站不住脚了。

认定公民出生时间《身份证法》最具权威

路民律师说,户口登记、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公民的出生时间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实行的是当事三方联合核实干部年龄,体现了权限与主体相一致原则。原劳社部在职工身份证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却避开户口登记、户籍管理职能部门而单独行事,违背了权限与主体相一致原则,其结果必然造成户口、户籍管理上的混乱。

从法理上分析,张女士的单位是在本质上错误地将《身份证法》当成一般法,将对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之规定当作特别法,进而错误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推导出错误的结论。其实,这里不存在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但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优先适用是有严格条件的,那就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对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当前行政与司法中存在的一个严重误区,必须予以澄清和纠正。

《身份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原劳社部发(19998号文是其自身作出的规
章以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这明显不属于同一阶位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问题。对不同位阶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条件,前提是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立法法释义》第88条:以下几种情况应当属于抵触:(一)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二)虽然不是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但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的,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的;(四)违反了本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的;(五)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符合上述5项中任何一项,都可以认为是与上位法相抵触

原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不仅属于上位法有明确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反的,是抵触情况(一),还属于违反了本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越权立法的,是抵触情况(四)。原劳社部在该文发出后的107天,又发文要求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又属于同一机关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综合以上因素,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于法无据,不能成为标准。只有依据《身份证法》,发挥身份证证明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功能,才算发挥出了身份证的效力。
年龄小10岁不能退休
  2008年11月,林口县林业局西北楞经营所工资员王英伟通知老万,他的退休申请没有通过审批,原因是他的人事档案记载他的出生年份是“1963年”,这样一算,他距离退休年龄整整差10年。
  按照身份证上记录的“1953年”的出生日期,老万现在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两年。可他还要等上8年后才能退休。
  老万不服,去林口县林业局申辩:自己是1980年12月接父亲班到林业局汽车队工作的,6个月试用期后,单位给他和其他十几个人转了正。转正后,又干了4年,他又调转到现在的西北楞经营所。
  “档案怎么会有错呢?”老万说,“我记得大概是1980年年底的一天,在林业局劳资科一间办公室,我和十几个人围在办公桌前,有工作人员问我们的年龄、民族等信息并记录,问完就拉倒了。之后,我就转正成为正式工人。难道是这次给我登记错了?” 
  “这么多年,除了公安局外,从来没有人核对过我的身份信息,档案我也看不到,我根本就不知道会出现这样的事啊。”老万说,直到28年后他才知道他的档案年龄小了10岁。
  老万的申辩是徒劳的。
  林口县林业局劳动部门答复老万,根据相关规定,他这种情况就得以档案记载的年龄信息为准,林业局的劳动部门只是基层申报单位,审批权在省里,他们也无能为力。

单位也很同情但没办法
  档案中有“1963年”也有“1953年”,为什么单单选择“1963年”认定为出生日期?为什么身份证不能证明合法年龄?
  带着老万的种种疑问,《法制日报》记者前往林口县林业局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我们也很同情他,但没办法啊。我们不能违反原则。再说审批权不在基层。”林口县林业局负责该项工作的张洪义告诉记者,老万的问题已经反映过多次,他们也做了多次解释。
  为了便于记者了解情况,张洪义破例让记者翻阅了老万的人事档案。
  老万的档案很简单,不过二十几页。记者发现,在各种登记表中,关于老万的年龄一栏多次出现“1963年”、“1953年”,甚至还有“1951年”的记载,还有在1980年填表时出现“17岁”(以1963年出生计算)、1981年填表时出现“28岁”(以1953年出生计算)的记载。
  如此种种,弄得记者一头雾水。
  张洪义告诉记者,在这些档案材料中,最关键的是老万的“固定工人录取证”上的日期,因其制作
时间是1980年12月21日,为档案中时间最早的一份有效证明。其年龄栏中注明的年龄是“17岁”,由此推算他是1963年生人,退休年限应该是2018年。
  张洪义说,上级审批部门审查退休条件时,也是根据档案中最早的年龄记载,其他的档案证明材料中出现的年龄记载不作为认定年龄的依据。
  老万是不是因为当年年龄大了,超过招工的年龄限制而故意隐瞒了年龄?
  记者在当年负责招工审批的林口县劳动局了解到,当年招工的年龄限制是至少不得大于30周岁,而老万当年只有27岁。

退休年龄究竟谁说了算
  时间已经过去了30年,物是人非,老万档案年龄差错到底出在哪个环节,已经很难作出判定。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在黑龙江省,老万这类情况比较普遍。只不过,其他人不过相差一两岁,两三岁,而老万却相差了整整10岁。
  到底退休年龄谁说了算?是人事档案还是身份证?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1999年4月6日,黑劳发【1999】33号文件,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19
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据该负责人介绍,“8号文件”是最终解决档案与身份证关于退休年龄分歧的撒手锏。
  而老万却不认同“8号文件”的规定,他认为身份证更有权威性。
  档案和身份证关于出生时间的记载哪个更具权威性?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原所长陈岫岩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9〕8号通知规定,“对职工出生日期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通知不仅与国家法律抵触,与同级的其他通知也矛盾重重。”陈岫岩说,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的证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中又作了重申。其中,第十八项为“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办理……离、退休手续……公安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公民身份号码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66号)明文规定:“一律使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劳动保障部门各类信息中全国统一标识的、唯一的个人编码名称……在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原居民身份证编号)错误信息,如重号、多号、错号等,请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并修正。”
  “社会保障是以追求公平作为第一要务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基本条件只有两个: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附加其他条件都是不公
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
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
身份证到期提前多久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
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
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
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首先要说明,办退休时年龄不能改,一般是以哪个年龄晚就按哪个年龄办退休.这是有文件的,你只能延长两年
部门通知》违反《国家大法》
档案中填写着几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又是一个出生日期。认定公民的年龄,是以档案
为准,还是以身份证为准呢?
一、部门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国家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
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一条: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18项事务。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89]公发15号)作了重申:第十八项办理其他事务其他事务主要包括:(六)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国务院批准和授权的《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权威性。凡签发、登记、注册的各种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标券、卡片中,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公安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部 铁道部 交通部 邮电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公发[1992]21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身份证: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公民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010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三、《部门通知》违反《国家大法》   
  (组通字〔200641号)、(劳社部发〔19998号)两通知,认定公民出生日期,不以身份证为准,而是分别以档案和户籍最先记载为准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这些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与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相冲突;剥夺了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合法权利;在全国造成退休出生日期认定上的混乱,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国家的大法,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八十七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如果遭遇,不以身份证为准,可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