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6.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
  1.用户分类
  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原分类自行废止。具体分类见附件2。
自来水防冻  2.水价构成
  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
  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
  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2.5人(含5人)以上的用水户,按人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每月每人平均用水4.5立方米以内(含4.5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人平均用水超过4.5立方米且低于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人平均用水超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四、其他价格政策
  1.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备的自备水源用户(含单位和个人),按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用户须按徐价管[2005]31号、徐价管[2006]78号文件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2.新水价执行后,相关单位要继续做好居民合户表一户一表改装工作。向用户收取户表改装费仍为200元/户(不分楼层),差额部分由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补偿。
  3.供水企业对未接管的小区加压(不含8楼或28米以上高层加压)集中供水单位,给予0.50元/吨加压补贴。即:供水企业与加压小区自来水结算价格为2.22元/吨。各加压泵站管理者按本通知规定的到户价及内部贸易结算水表抄见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已接管并抄表到户的二次加压集中供水小区,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到户价向用户收取水费。
  《关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用补偿问题的批复》(徐价管[2006]30号)所涉补偿标准相应调整为0.50元/吨,其他规定不变。
  4.各供水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水价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基本水价中所含管网建设费、新水质标准及表井设施维护等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
  5.供水企业要做好民用户外水表井维护和防冻设施建设工作,不得收取表井维护、非人为损坏水表更换等费用。
  6.市有关部门应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逐步达到污泥处置资源化、无害化。
  五、相关事项
  1.对市区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实行每户每季度减免15吨水费的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2003年第14号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