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关于小区高层收取自来水加压费用的相关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市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方法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进水管道、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出水管道等设施。自来水防冻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住建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六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设施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与消防储水设施相分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设施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建立以各级政府引导、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统筹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各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支持老旧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有住建部门、供水企业参与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必须取得卫健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住建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后方可供水。
第十条、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对新建的、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企业应建设二次供水管理平台,确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正常使用。
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住建部门督促现有经营管理单位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规定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
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执行居民生活类用电价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公布。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
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报告住建部门。
第四章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卫健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卫健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通报住建部门。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
(二)对水箱(池、塔)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每季度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住建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
(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七)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住建、卫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