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带薪年休假规定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退回本单位。
  二、病假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