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
一、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的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亲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日(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是,干部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可视探视地适当给予路假。
(二)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上述假期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产假
根据产假的有关规定,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