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2021)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规范和鼓励厅系统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切实维护厅系统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章  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护理假、陪产假等假期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天数。若活动天数少于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三章  年休假安排
  厅系统干部职工都应享受带薪休年休假。厅机关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推动督促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厅机关各单位应有计划、有安排、有批次的组织年休假。
  年休假充分借鉴集中休假的做法,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不得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重要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需补休年假的,按照一事一报原则适时补休,如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厅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协调落实厅领导下一年度轮流年休假安排。
十一  各单位应于12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干部职工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备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年休假时间安排应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合理确定年休假时间。同一单位领导班子,同一时间原则上只安排1人年休假。
十二  应严格按照计划落实干部职工年休假,不得在年休假期间安排工作。确有重大紧急任务必须临时调度的,应事后安排调休。
十三  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章  年休假审批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十四  厅系统干部职工年休假,应在OA系统发起并审批。休假程序具体为:
十五  厅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由厅办公室负责。
十六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厅主要负责同志审批,3天以上的,需提前由厅人事处审核后,报请厅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十七  各市局主要负责同志休假,报请所在地政府审批后,报厅人事处备案。其他局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十八  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公务员)的休假,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
十九  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休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离开驻地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二十  休假结束后应及时按程序履行相关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中止休假的,及时在OA系统内销假并说明原因,报上一级领导审签确认。
五章  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及管理
二十一  对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应按相关规定、按天数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十二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十三  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