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各科、所、队、室的正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
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以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二)各科、所、队、室的副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内由本级正职批准,2至5天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一)局党委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应向局长或政委请假,经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挥中心通知联系方法;
  (二)各科、所、队、室的正职,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三)各科、所、队、室的副职,1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批准,2至5日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不能延至第三年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民警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
计13天;
  (二)、女民警产育假为120天,在产育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60天,共计180天,男民警护理假7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四)、女民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日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
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