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按照国家规定,连续⼯作⼀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合法享受带薪的假期,⽤⼈单位也必须保证劳动者有享受的权利。⽽在实际⼯作中,难免会遇见劳动者未休带薪年假的情况。那么,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有哪些?下⾯由律图⼩编来为⼤家简单介绍⼀下。
我国年假不休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职⼯带薪条例》第三条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休年休假⼜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付年休假⼯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加付;对拒不⽀付年休假⼯资报酬、赔偿⾦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事部门或者职⼯申请⼈民。
⽤⼈单位未⽀付劳动者年休假⼯资报酬,属于⾏政规定的⽤⼈单位违约、违法⾏为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根据《》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单位应当依法⽀付。
根据《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与职⼯解除或者时,当年度未安排职⼯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当年已⼯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但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未休年休假⼯资报酬通常是按照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其⽇⼯资收⼊的300%⽀付,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同时,《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单位安排职⼯休年休假,但是职⼯因本⼈原因且书⾯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付其正常⼯作期间的⼯资收⼊。鉴于前述法律规定,如⽤⼈单位不能证明是职⼯因本⼈原因且书⾯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需要⽀付三倍⼯资。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为此,建议⼈事部门在⽇常⼯作中应当有基本的意识,在安排劳动者休假时,如果劳动者提出不休,应当保留劳动者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书⾯证据,如劳动者书⾯提出不休年休假,实际上等于放弃,有了该证据,员⼯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付三倍⼯资将得不到⽀持。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劳
动者书⾯提出的是“暂不休假”≠放弃年休假,⽤⼈单位如果批准其申请,实际上等于同意调整休假时间,员⼯辞职后,以未休年假为由要求企业⽀付三倍⼯资,则企业不能拒绝。
总的来说,我国的劳动法和严格地保障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在职职⼯年假未休,职⼯所在的公司企业应当给予职⼯⼀定的经济补偿和奖励;假若所在公司企业未给予补偿,职⼯有权利主动提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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