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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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
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单位不依法安排休假的处罚标准
此外,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关于具体处罚标准,专家分析,尽管以前在相关劳动法规中有要求建立带薪休假规定,但处罚细则和标准没有明确过,故具体标准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方能明确。
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管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23年第5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3年第1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享受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公司各级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公司职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标准: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二)高海拔地区单位,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年休假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当年调入或录用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工,其当年在本单位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再享受。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在原单位已安排过年休假的,剩余未休假天数小于折算天数的,按剩余未休假天数休假;剩余未休假天数大于或等于折算天数的,按折算天数休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已参加各级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表彰奖励性质的除外)的职工,疗养、休养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公司选派到驻外机构长期连续工作的驻外人员,带薪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6个月以上的。
职工当年已享受本条第(一)、(二)、(三)款情形,但休假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四)、(五)款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安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各级单位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保障职工休年休假权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提前中断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相应权益。
(二)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安排,确属工作需要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事假的,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公司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休年休假,需履行领导干部请假手续后实施;领导班子副职休年休假需报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职工休年休假需履行本单位审批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九条 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或未能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者,单位应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
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收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
第十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按
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再支付。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一条 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由各级单位在年底前统一核算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人资〔2023〕1096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
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