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莫旗实际,对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旷工1天,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
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请病假需持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
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4)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5)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6)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地区附加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