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云南事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3、病假在3个月以上,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日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提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有探亲假的员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派店铺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嫁(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九、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十、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
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
3、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
4、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部分行业按规定比例提高的津贴)。
5、运动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两项。
6、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中的工资和津贴两项。
十一、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
十二、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十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并在考勤的基础上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五、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七、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年内无法中断工作的),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八、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
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九、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抵扣。
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十、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制度改革等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及临时性、一次性发放的奖金和生活补助(如差旅费)等。
十一、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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