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法执行难问题
摘要:民事“执行难”,是困扰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得一个突出问题, 曾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密切关注和火热的讨论。对民事“执行难”之产生原因和对策的研究有许许多多。但是现今民事“执行难”却仍然为司法系统之顽疾, 成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民事执行机构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成为胜诉一方当事人惴惴不安的心头之石。因此, 我们有必要从新的角度来反思一下民事“执行难”现象之本质及其根本的解决之道, 重新审视司法系统特别是民事执行机构在解决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中所应扮演之角和地位。
关键词:执行难,原因,对策
正文:法律的真谛在于法律的实现,作为法律实现途径之一的民事执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民事执行难是困扰司法工作的难题之一,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司法公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执行难”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普遍关注。
“执行难”的表现
第一, 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 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 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虽实行了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 但执行队伍相对薄弱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审执分离机制还很不完善, 执行乱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某些审判人员审执不分, 审结的案件既不移送执行, 也不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 致使大量可以及时执行的案件错过执行的黄金时间, 逐渐形成了悬案、难案, 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第三, 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一方面,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部门妨碍执行。有些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对执行工作不予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需要请求有关部门如工商、房管、土地、车管等单位协助,而这些单位往往变相妨碍
执行。有些单位和部门拒绝或阻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有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移交有关财产,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过户手续等。另一方面, 地方司法保护干涉执行。法院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在实际执行中, 法院之间配合不够, 有些委托执行案件往往石沉大海, 杳无音信。更有甚者, 有的擅自改变委托执行内容, 有的借种种理由推诿执行。
第四, 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一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进入法院的大中专毕业生, 其中大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但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较少; 一部分是军队转业干部, 他们的政治素质较高, 组织纪律观念较强, 但不熟悉司法审判业务。
“执行难”的种类
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因此探讨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在分清其原因之前先理清其种类。在实践中,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被执行人是处于困难中的国有企业。虽然它拥有可供执行的机器和厂房等财产,但由于
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拖欠职工工资,拖欠各种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难的问题便凸现出来:若强制执行机器和厂房,必将导致企业无法生存,职工下岗,进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若不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必将受到损害。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经济转型的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带来的一批国有企业暂时困难,如果只有一两个困难企业,也就算不上“执行难”了。
二、被执行人是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具有最起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经费,不可能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当地方政府不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的时候,无论是民法院,还是执行人员,均感到一筹莫展,无处下手,因为,当地政府具有对当地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控制权,执行法院无法展开执行程序,“无力”强制执行。究其原因,有法院体制不顺的因素,有官本位意识的影响,有法制意识淡漠、法律权威不强等原因,概括来讲,就是转型社会中的官僚主义社会和警察社会余毒在妨碍执行工作。
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执行中要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给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必须品,所以当被执行人生活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既使执行标的数额并不大,但执行却非常困难,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非常有限。通常这种案件也不能终
结执行,因为被执行人还有预期收益,而中止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不能算执行结案这样的一个案件往往要拖好几年,债权人筋疲力尽,被执行人疲于奔命,造成执行难的产生,由于这种情况在农村,特别是落后的农村大量存在,于是便会产生大批的执行难案件,如果完成了社会转型过程,达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该类案件便会大大减少。
四、被执行人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制裁和惩罚抗拒执行的措施,但是由于执行力量的局限,由于法院与公安、_______检察机关协调机制不顺,这种案件一般是不了了之,如果要去追究暴力抗法拒不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阻力重重,困难重重,然而暴力抗拒执行的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制裁的惩罚,不仅使执行人员自身的人事安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起码的保障,使执行人员产生消极的执行意识,而且还会滋长了抗拒执行,使不明真相的众产生“正不胜邪”的负面影响,更加剧了执行难的境况,这种形式的执行难虽然与被执行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有关,但主要是由于法制体制所造成的有关职权机关的失职造成的,这也说明了我国目前尚不是严格的法制社会。
“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也有执行体制的原因, 还有执行机构
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员的素质, 以及对强制执行规律的研究欠缺等原因。
首先, 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 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 缺乏操作性, 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例如,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措施, 但如果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的钱款或财产, 人民法院则无能为力。同时,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但如果上述单位拒绝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则束手无策。再如,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有执行异议制度, 即/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 予以驳回; 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6 第三百零八条) 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设立的制度, 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案外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形却没有规定。
其次, 执行体制不健全。从执行体制上看, 执行机构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 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 一是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仍存在重审轻执现象; 二是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 形式上看已经分别行使, 但这种分立很不彻底, 往往是由执行实施人员说了算, 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三是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 相互配合协调不够, 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 四是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分属不同的法院, 因而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第三, 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正在大力开展审判方式改革, 公开审判保证了案件在审理阶段的公正。执行工作是对裁判结果的最终实现, 较之审判工作, 它更需要提高工作透明度, 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 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 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当事人在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后, 对执行的具体工作便不再过问, 也无权过问。对于自身权益能否被实现, 他们毫无把握; 对于自身权益如何被实现, 他们也毫不知情。除了对当事人不公开外, 执行工作对社会公众也同样不公开。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
被滥用。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剧了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
第四, 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 执行队伍普遍量少质弱, 地位较低, 执行人员斗志不旺。有些执行人员政治素质差, 缺乏抵制社会上不良因素的能力, 从而知法违法, 执行人员不执法。有些执行人员业务水平低, 办案能力差, 使本来就难以执行的案件难上加难。此外, 法院通讯、交通装备力量的薄弱也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第五, 执法环境差, 工作干扰大。除了上述原因外, 整个社会环境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压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当前, 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 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还很淡薄, 所以执行的法律环境并不好, 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成为执
行工作的拦路虎。一些长官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 以政代法, 以权压法, 阻挠执行, 尤其是那些作为地方经济命脉的企业, 更是成为重点保护对象。由于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部门, 法院对行政干预奈何不得, 无力抵制保护主义。此外, 社会上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协助积极性, 有的不但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而且还处处设障碍, 百般刁难, 这对执行工作无疑是雪上加霜。当然, 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不强中国悬案, 法学界对民
事强制执行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缺乏等等, 也是重要的原因。
“执行难”的对策
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现。对于公平正义的解决与司法效率的提高,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法治的进步,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对执行标的物予以有效的控制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应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彻底的清查,并进行相应的保全措施,任命财产管理人管理其财产,防止债务人为躲避债务,将财产隐匿,转移,给最后的执行造成不便。
第二,加大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管理力度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其有保护主义的行为,应该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该予以赔偿;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在执行工作中,通常要涉及众多领域。而各个领域之间的通力有效的协作,是执行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方式。因此,各个部门应该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进行。对于不履行其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完善执行救济制度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该行为的出现会对相对人造成损害,而相关人员却无过错。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救济制度,从而将相对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比如:可以从国家财政中进行拨款,按比例给相对人的财产予以补偿,使其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我国“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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