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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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83号楼9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慧,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国林风图书中心,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街道××路××号。
经营者:谢绍林。
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国林风图书中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泰市国林风图书中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合计3万元(其中合理维权成本费用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93年7月,是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主管、市文资中心主办的综合性出版社。2011年2月,原告完成转企改制,转制后公司在保持原有出版职能的同时,承担了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出版服务平台的任务。为园区企业提供编辑出版服务,为首都各种出版资源的深度整合与开发提供平台与渠道,推动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原告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出版了一系列叫得响、留得住、传得开的优质图书:《道路自信:中国为什么能》得到XX领导批示,列入中宣部、中组部向党员干部推荐第九批学习书目,入选第六届优秀通俗理论读物;《浴血荣光》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双百”出版工程;《中国天眼:南仁东传》、《为什么是中国》连续两年入选中宣部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目录;《种子钟扬》获得“2018中国好书”,成为新华社重点报道的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主题图书。2020年4月9日,金一南与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合同载明金一南授权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价格明显远远低于正常合理范围,明知销售涉案的系列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但仍然大张旗鼓地进行违法销售,明显具有故意侵权的恶意,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之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与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销售市场秩序,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新泰市国林风图书中心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1、著作权人金一南与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证据1-2、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证明金一南授权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陆享有作品《为什么是中国》中文简体字版的专有出版权(授权权利种类;出版权、复制发行权);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以图书形式、电子出版物形式专有出版、发行《为什么是中国》,即原告拥有涉案作品专有出版权;
证据2-1、涉案侵权产品,证据2-2、***********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证据3-1、作者金一南百度百科简介及其相关成就,证据3-2、《为什么是中国》入选中宣部办公厅“2020年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目录”第41位,证据3-3、2020年北京市宣传文化引导基金项目:优秀图书选题出版项目,证据3-4、《为什么是中国》开卷销售数据(累计销量:345294),证据3-5、第三方机构解放军报长征副刊评价,证据3-6、凤凰网宣传网页截图(2020年7月1号),证据3-7、光明网悦读宣传网页截图(2020年7月1号),证据3-8、河北新闻网宣传网页截图(2020年7月1号),证据3-9、环球网宣传网页截图(2020年7月3号),证据3-10、界面新闻宣传网页截图(2020年7月1号),证据3-11、人民网——海外网宣传网页截图(2020年7月1号),证据3-12、新华报业网宣传网页截图(2020年7月2号),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为什么是中国》在各大知名网站进行大量宣传,涉案作品《为什么是中国》获得相关荣誉,广受好评,十分畅销,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4-1、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购物凭证,证据4-2、公证费发票500元,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被告新泰市国林风图书中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
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系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出版有利于首都两个文明建设的经济、科技、文化、体育、教育(不含中、小学课本)类图书;出版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方面的音像制品;文化、教育、科技方面的电子出版物;图书、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本版图书总发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数学、语文、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
2020年4月9日,金一南(甲方)与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作为图书《为什么是中国》的著作权人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享有对上述图书的出版权及复制发行权,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转授权第三方行使甲方委托事项,该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2019年12月18日,联合读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本案原告北京联合出版
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电子出版物形式编辑、出版、发行作品《为什么是中国》。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发行的《为什么是中国》的封面载明金一南著,封面右下角署名北京联合出版公司。版权页载明书号:ISBN978-7-5596-3913-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定价58.00元。
2022年4月6日,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秀娟到山东省寿光市公证处申请公证称:因诉讼取证需要,特申请对在网页版拼多多购买相关侵权物品的过程及收货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赵某与公证人员蔺某以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秀娟于2022年4月6日下午来到山东省寿光市××楼××室,公证人员检查了公证处电脑与网络连接正常并测试网络运行情况,一切正常,在丁秀娟的指示下,由公证人员蔺某在公证处电脑上进行操作,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公证人员蔺某先打开电脑,在E盘命名为“2022.04.06”的文件夹内,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公考资料题库”,打开该WORD文档,将纸张方向调整为“横向”。(二)、点击“360浏览器”上网,进入“360浏览器”页面(网址:×××.com/?src=lm&ls=
n3db425c399),在丁秀娟的指示下,在网址栏内输入“https://mobile.pinduodu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