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刺鱼P2P网络借贷的主要模式及法律关系分析
P2P网络借贷行业发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并于2006年传入我国且逐渐发展繁荣。继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后,国内P2P借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目前,代表性的P2P借贷公司主要有:陆金所、拍拍贷、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积木盒子、点融网等。众多借贷公司的公司定位及其业务模式可以归纳为信息中介模式和信用中介模式(包括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
一、信息中介模式
信息中介模式的整个借贷流程无抵押亦无保证担保,平台只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进行信息匹配,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必要的工具、技术支持。平台本身不参与交易,不承担借贷风险,也不承担信用、期限转换等职能,不涉入资金利益链条,仅仅扮演“单纯中介者”的角,是一种具有金融脱媒特征的直接融资形式,属于纯粹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
此类P2P网络借贷公司在注册时多以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身份进行注册,将自身定性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从法律关系上讲,此种模式法律主体有借款人、出借人
(投资人)和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两类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一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借款人与出借人(投资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者之间签订电子《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交付(划转)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生效。出借人(投资人)享有按期依约取得本息、转让债权、了解债务人基本信息等权利,负有如期支付出借款项等义务;借款人享有依约得到出借资金等权利,负有按期偿还本息等义务。
其次,就利息部分,借贷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在2015年9月1日以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界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第根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利率约定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2
4%以内,包括24%),一个是自然债务区(24%-36%期间),一个是无效区(超过36%)。在司法保护区内,当事人因利率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要给予法律保护。在自然债务区,利率是基于借贷双方的合意,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支付24%-36%的利息,但此部分利率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换言之,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此区间的利息。若借款人以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24%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无效区,出借人以年利率超过36%为由请求出借人返还自己已经自愿给付的超出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律予以支持。哪个牌子补水效果好
最后,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P2P借贷平台在法律上应被界定为信息中介平台,在与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中属于居间服务合同中的居间人,分别与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居间服务的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应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因此,网络借贷平台负有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服务、协助借款人在平台网站发布借款
信息、协助资金划转、向出借人发布展示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等义务,享有收取平台服务费等权利。在我国,拍拍贷[1]是信息中介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其运作模式是在参照美国Prosper的基础上形成的。Prosper的特点在于借贷双方均须以“双盲”的方式(即匿名)进行贷款的招投标。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后,Prosper平台会使用自身反和身份核查系统对借款人进行核查并核定其信用状况。借贷双方以类似竞标的方式不断撮合,最终Prosper将最低利率放贷人提供的贷款或贷款组合交于借款人。该“双盲”拍卖形式根据借贷双方的偏好,在借款人设置的贷款条件及投入程度和放贷人投资速度与可行性之间谋取平衡,力求提供最优的利息设定,被认为可以使公众利益最大化。LendingClub是美国目前规模最大的一家P2P网贷平台。不同于Prosper的拍卖竞标方式,LendingClub是由借贷平台根据借贷风险提前设定利率。
事实证明,借贷平台提前设定好利率的方式更易为借款人所认可和接受。Prosper也随后于2010年取消了原先的拍卖模式,转为依据融资人违约风险的大小完全提前设定好的贷款利率。无论是Prosper,还是LendingClub,平台都不介入借贷关系之中。拍拍贷作为美国P2P模式的移植,整个借贷过程采用类似竞标的方式。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主及网店卖家、创业大学生等资金需求,而贷款人则主要以具有投资需求的城市白领阶层为主。
对于信息中介这种无抵押无保证的贷款,健全的信用体系是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支撑P2P行业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而这也正是P2P行业当前最大的困境所在,是P2P网络发展的核心障碍。加之目前平台的风控机制较为孱弱,既无抵押又无担保的信息中介模式在中国表现出明显的水土不服,较难适应目前的金融环境,实践中很难吸引投资者,所占市场份额也相对较低。但如前文所述,在法律规制层面,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征求意见稿》都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是信息中介性质,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变相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著名学者谢平也表示:“就P2P的本质而言,大数据风控下的信息中介才是P2P的核心创新之处,是有别于银行等传统机构的金融创新模式。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回归信息中介模式是未来P2P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信用中介模式
信用中介模式具体包括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平台以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承诺刚性兑付的方式为借贷项目增信;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以“期限转换”、“金额转换”等回购债权的方式为借贷项目增信。二者均以不同的形式
参与到借贷行为之中,具有信用中介的功能。(一)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是指P2P平台除了向借贷双方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还对投资人(出借人)的资金安全提供担保和承诺。这种担保模式,脱离了P2P行业信息中介的本质,是在我国现有金融环境和投资环境下催生的异化物。从客观层面上讲,我国P2P行业的现状是征信系统缺失以及风险管理控制能力不足,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从主管层面来讲,P2P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样态,对于一向惯于保守投资的中国投资人而言,其行业发展前景未知,新兴事物发展趋势尚不明朗,投资人在主观上认为借贷风险较大。在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下,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很难吸引有效投资者,生存困难,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的,多数借贷平台(如陆金所、宜人贷、有利网、积木盒子、爱投资等)向投资者提供保证担保服务,在借款人还款逾期或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情形发生时,借贷平台自身或通过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对投资人(出借人)提供投资本息兑付,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具体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丁志诚个人资料
一是平台自身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多存在于行业发展初期,由于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种方式被法律所禁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在线收听二是关联方担保,是存在关联关系或间接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担保。此外,还有一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控股或参股的方式,在取得借贷平台的股份的基础上,对平台进行担保,典型的如红岭创投。
三是第三方担保。主要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陆金所)在对第三方机构的代偿能力等进行严格、谨慎的尽职调查之后,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在借款人未能依约清偿债务时,由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依照担保条款规定履行代偿义务。其中,第二种方式在本质上也属于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担保型信用中介模式在法律关系上,不仅包括信息中介模式中涉及到的借贷、居间两种合同关系,还涉及到担保合同关系。
此种模式下的法律关系有主从之分,其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主法律关系,而为保证出借人债权实现的担保法律关系则是从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自身或与第三方合作(尤其是担保公司)的方式为网站上的所有投资予以担保,出借人同网贷平台或担保公司之间属于担保法律关系。在实践中,采取物权担保形式的几乎没有,而多以保证方式为主,平台或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出借人是债权人,投资资金
为被保证对象。网络借贷中的保证责任同一般情况下的保证责任是相同的,具有从属性、独立性和补充性。平台或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随着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转移而出现相应的变化。此外,在实践中,为了充分保障平台出借人的还款来源,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要求合作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借贷平台与担保机构并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不利于培养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也不利于P2P平台风险定价机制的建立。从理论上讲,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将风险转移到平台本身,使投资者投标风险(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转化为平台“倒闭”或“跑路”的风险,容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对平台自身提供担保持否定态度:《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了网络借贷平台的十二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但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却规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因此,违反《指导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不能成为网贷平台担保责任的阻却事由。换言之,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提供担保,不仅因违反监管要求而要受到监管部门的惩罚,还需继续对已经承诺保本付息的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转让型信用中介模式网络借贷中所说的债券转让,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特别借款人,平台不仅提供信息中介功能,同时还具有“期限转换”和“金额转换”等功能。
借贷平台一般先用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再将所得债权进行设计、拆分组合,对金额和期限予以错配,以理财投资的形式转让给投资者。二是产生于网贷平台投资人之间,拥有债权的投资人基于资金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自愿将其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其本质上来源于传统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权转让,笔者不再赘述,本文将重点讲述P2P平台与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问题。债权转让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直接介入借贷关系,平台在进行注册时多采用投资咨询公司的身份,此类P2P平台借助于互联网的外衣实际上却已经演化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网络平台公司,异化为金融机构。由于我国法律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P2P借贷平台往往将公司创始人或某一内部成员作为固定的出借人(专业放贷人),充当借款人与真正出借人之间的纽带,[2]其运作过程可简单概括为:员工或创始人出借资金—转让债权回笼资金—出借资金的循环。从债权的角度来说,是网贷平台通过出借资金、产生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上的投资人。宜信是债权转让模式的典型代表,故债权转让模式又称为宜信模式。宜信平台在运作模式上
与信息中介类的平台大相径庭,平台主动参与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投资者无权选择其所要放贷的借款人,是一种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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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先由借款人向宜信平台提出贷款申请。在借贷审核员以线下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予以严格审核(真正的投资者并不参与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之后,宜信平台以创始人(唐宁)之名将平台自有资金先行出借给借款人,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另一方面,投资者与宜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受让债权。平台建立保障金制度和每月还款制度,减少投资者与出借人之间无实际借贷合同所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
此种模式涉及三个民事法律关系:
一是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平台作为借贷关系的直接参与人与借款人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平台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
二是借贷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行为,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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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在P2P网络借贷中,平台作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应通知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