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学校建设规模
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 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二.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
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低于表4-11-1的规定,并应留有发展的空间。
12年义务教育 二、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1㎡/辆和25~40㎡/辆另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③寄宿学校,应另增加相应的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④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0.6。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 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6㎡。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1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12-2的规定。
二、 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96m2。
2、专用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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