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学校评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类标准。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
12年义务教育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第三条校园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中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存放。另增加相应面积。
二、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平方
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平方米/辆建筑面积另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三、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普通教室
1.小学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 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1平方米。
2.初中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6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3.九年制学校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1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地理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
单位:平方
(三)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单位:平方
(四)、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单位:平
(五)、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