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教〔2012〕18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委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础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86)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参照其他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编制了《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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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31日
附件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
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参照依据。
(三)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学校布局要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2.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校覆盖范围,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3.农村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统筹考虑人口和适龄学生人数,每个乡镇原则上应设置1所初中,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置2所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4.城市学校设置应根据交通、环境条件以及学校规模、服务半径、学生住宿条件,以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城市和小区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学校布点,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12年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