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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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黄金大道与钱沟路交叉路口福星城2号楼。
负责人:皮宗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婷,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珍梅,*,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郝明才,*,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范习之,*,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严宅金,*,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邮政储蓄小额贷款被告:魏兰珍,*,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郝伏国,*,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被告黄珍梅、郝明才、范习之、严宅金、魏兰珍、郝伏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珍梅、郝明才、范习之、严宅金、魏兰珍、郝伏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珍梅、郝明才共同偿还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借款本金4148.8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4月12日利息为14443.35元;从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14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2、判令范习之、严宅金、魏兰珍、郝伏国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黄珍梅、郝明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48.8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4月12日逾期利息为14443.35元;从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14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55%计算),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0日,黄珍梅、郝明才夫妻因养鱼预购饲料需要,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黄珍梅、郝明才向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3.5%,并由范习之、魏兰珍提供担保。同日,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范习之、魏兰珍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由黄珍梅、范习之、魏兰珍组成三户联保小组,郝明才、严宅金、郝伏国作为配偶签字。联保成员的配偶同意联保小组成员从事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项下
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可以根据任意一名成员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不超过150000元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意一名成员自愿为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4月10日,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依约向黄珍梅发放贷款50000元,黄珍梅、郝明才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22年4月12日,黄珍梅、郝明才尚欠借款本金4148.8元及利息14443.35元。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鱼池,系夫妻共同财产。现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现为维护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黄珍梅、郝明才、范习之、严宅金、魏兰珍、郝伏国均未作答辩。
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工作证明,黄珍梅、郝明才、范习之、严宅金、魏兰珍、郝伏国的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魏兰珍、郝伏国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及黄珍梅、郝明才、范习之、严宅金、魏兰珍、郝伏国的主体资格,魏
兰珍与郝伏国系夫妻关系。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复印件,以证明2015年4月6日,黄珍梅、郝明才因购买饲料需要向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申请小额贷款并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
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以证明:2015年4月10日,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黄珍梅及配偶郝明才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黄珍梅的配偶郝明才在该合同上签字。由范习之、魏兰珍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以证明2015年4月10日,黄珍梅、郝明才、范习之、严宅金、魏兰珍、郝伏国(联保小组成员及配偶)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联保小组任意一名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放款单复印件,以证明2015年4月10日,邮
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与黄珍梅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并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3.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7.55%。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截屏、还款流水清单复印件,以证明黄珍梅欠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借款本金4148.80元、应支付逾期利息14443.35元。
7、聘请诉讼律师合同复印件、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邮政储蓄银行仙桃支行为实现该债权,支付律师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