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内蒙古林业!""#・$法法律律与与道道德德的的异异法律与道德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法律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是一定历史阶段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凝练和升华,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在国家消亡之后,法律也将不复存在;道德则不同,它是任何社会都有的社会意识形式,就是说,凡有人的地方就有道德的存在。国家出现之前的原始社会也有道德规范,那时,崇尚勇敢,善待公平,作为行为的准则,勇敢和公平就是那时最基本最高尚的道德风范,显然,道德的产生要比法律早。
其次,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要比法律广。社会生活异常复杂、丰富,不论法律制订的多么详尽和具体,总还有些问题没有写进法律条文,而且也没有必要对所有的行为规范都作出法律的规定。而道德要求人与人、人与社会发生关系的一切领域都是普遍存在和适用的。
第三,法律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定性上的准确,有明文细则;而道德只是一些一般性的原则;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哨兵。法律是控制人的越规行为的最后屏障,道德是抑制人的不良行为的内心防线。违法行为肯定是否道德的,而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不过,道德败坏都是触及法律的前兆,被法律制裁是道德防线的最后崩溃。合情合理合乎道德的事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事不一定合乎道德,这是道德及法律的矛盾冲突。第四,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它诉诸强制手段加执行,是硬约束,刚性范畴,是存在于人的他律,系属政治文明;道德具有感召力和引导力,它诉诸于心的省悟和舆论的教育加以推行,是软约束、柔性范畴,是人主观的一种自律,系属精神文明。第
五,法律治近,道德治远;法律治身,道德治心;法律治标,道德治本;法以诛恶,道以劝善;法律“禁于已然之君”,道德“防于将然之前”,道德管制人们行为的动机,法律管制人们行为的结果。法律见教迅速,道德回报缓慢。第六,一般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一种。(香港、澳门回归后,我国法已不是一种,这是“一国两制”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而道德则是多元的,不同的阶级会有不同的道德体系和道德观念。但法律与道德又有共同点:法律思想和道德观念同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二者都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二者都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利益之中,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和经济关系的反映,二者都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二者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二者都具有维护和批判社会现实的双重功能,都具有调控社会和人的活动的功能;二者都发生于和他人的关系之中。如果一个人生活在一个孤岛上,即谈不上法律,也不涉及道德。正是由于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决定了它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互补性和互动性。二者相互配合,相互照应。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一个社会的有序前进,不能没有法律之剑,也不能没有道德之光。法律的保障,道德的支撑,都是一个国家、社会须臾不可离开的。任何社会的统治阶级都常常把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写进法律条文,通过强制的力量加以推行;另一方面,又通过道德自觉、道德教育对法制加以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不可孤军奋战,道德也不能单兵突进。离开德治的法治是难以维继的,离开法治的德治将是苍白无力的。古往今来,无论那一个统治阶段都是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和道德的感召力来维护其统治的。不过当今中国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方针,更具有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使我们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遇到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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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场经济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和推动经济发展,它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展示着我国经济强劲发展的势头,将大大地缩短全国人民奔小康的进程;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也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诸如,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行为的出现。诸如,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的发生。这是因为市场只管增加财富,不管“你富”“我贫”,只管经济发展,不管不问社会进步。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取向,由此常常诱使一些人藐视道德,践踏法律。这些消极东西是需要我们加以防范和控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离开法治,市场经济将是一场混战,离开德治,市场经济将是一片混乱。当年社会依然存在的商品“泛化症”,商品“空心症”,就是一些利令志昏的人钻了市场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道德结构不到位,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的空子。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
曾经讲过,当人们处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劝人们从善是徒劳的。因为人总是按利益而行为,而不是照道德而行动。在古代,物质匮乏人们走近道德,而今物质短缺人们远离道德。这大概是加强德治和法治的初因吧。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是治国安邦之上策,这是不能动摇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法律和道德都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利益之中,都被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物质生活条件是道德产生和形成的自然物质基础,也是人们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念产生和形成的根本物质条件。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社会成员的人生境界和道德觉悟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它是否有利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巩固和稳定,取决于新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当前,仍然有进一步理顺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必要。比如,进一步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前提,稳定才能实现发展,发展有助于推动稳定。否认效率会导致普遍贫穷,否认公平会引发两极分化,贫富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切不可顾此失彼,切不可走极端,走极端必然走进死胡同。凝固既定性,忽视变动性,必然离开辩证法。需要指出的是,理顺各种关系的过程,也是法律与道德的介入和参与的过程。国家出台的各种政策最终要以法律的条文固定下来。中国共产党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的道德素养,使其保持道德的科学理性和道德的意志自负,是它们永远做人民的公仆,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保证;同
时也有利于形成激励先进,追求高尚的社会风气。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道德教育是必须的,但又不
是万能的。对于那些违法乱纪、以身试法、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必须绳之以法。不这样做,天理难容,天怨难平。它将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变为一文不值的空话,而且,没有法律的震慑,道德是无人问津的。法律是道德的后盾,当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们的干部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甚至以言代法,以言易法。这是党纪国法绝对不能容忍的,必须坚决根除,彻底杜绝。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切实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这四个方面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它包括立法,也包括执法;它既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总之,只要我们领导干部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了,那么,道德的魅力和法律的威力就会得到张扬和显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就会落到实处,就会出现社会稳定,国泰民安的大好局面。(内蒙古农业大学)栏目编辑"籍志刚同同・・互互补补・・意意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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